拘捕控方證人

當一名證人被傳召到法庭,他便有責任出席。這對控方證人同樣適用。無故缺席可引致嚴重後果。

在 KCS 14022/2022,陳偉志大律師經大律師公會法律義助服務計劃義務為一位的士司機,就一宗拒載的傳票案件辯護。一名男子指控的士司機在2022年2月某日中午,在西貢拒絕接載他。案件屬於典型的「單對單」事件,一般來說可於半天時間內完結。而案件的關鍵在於證人的可信性

案件進入審訊但並不暢順。全因案件的投訴人,作為關鍵證人兩次在原定審期前突然離開香港。

首次事件在2022年9月,原定審期前數天發生。投訴人突然告知警方,因家中緊急情況他需要乘坐飛機離開香港。法庭將審訊改至2022年11月進行。

第二次發生在再定審訊前一天。投訴人再次突然告知警方他有重要生意業務,當天已訂機票及離開香港前往日本。

當天在法庭,所有人已準備好審訊,才得知投訴人在最後一刻離開香港。控方拒絕撤回案件,並申請押後。而辯方則對此強烈反對,因為投訴人所作的解釋薄弱,再次押後對的士司機並不公平。投訴人有較高教育程度,亦比的士司機年輕。

雖然案件最終仍押後至2022年12月,裁判官認為投訴人的行為完全不能接受,罕有地向他發出拘捕手令

投訴人最終在12月現身,這宗簡單的一天審訊終於完結。裁判官裁定的士司機無罪,而投訴人並沒有誠實在法庭說出事實的全部真相。

即使一宗案件看似微不足道,所有相關人士必須出席法庭聆訊及遵從法庭命令。無故缺席或違反命令可以招致嚴重後果。

拘捕控方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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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偉志大律師

香港大律師,Archbold Hong Kong 公共衛生特約編輯,大律師公會刑事法律與程序專業委員會委員,專注於醫療,科技及刑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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