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對危險狗隻的嚴格牽制

近期一宗高風險品種狗隻致命襲擊動物義工的事件,連同多宗狗隻互咬事件,觸發公眾對危險狗隻規管的高度關注。

雖然香港規管狗隻的法例已有過百年的悠久歷史,但《危險狗隻規例》(第167D章)只於2000年根據《貓狗條例》(第167章)制定,針對三類高風險狗隻。

第一,格鬥狗隻。附表1列出四種及其混種:比特鬥牛㹴、日本土佐犬、阿根庭杜告狗及巴西非拉狗。禁止進口。禁止繁殖。管有未絕育的格鬥狗隻屬犯罪。在公眾地方,這些狗隻必須戴上口罩、以不超過1.5米長的狗帶牽引,並佩戴特別頸圈。較嚴重違規的最高刑罰為第5級罰款(港幣50,000元)及監禁六個月。

第二,已知危險狗隻。如任何狗隻(不論品種)在無挑釁下襲擊並導致死亡或嚴重受傷,或屢次襲擊,裁判官可將該狗隻分類為已知危險狗隻。一經分類,適用相同的絕育、戴口罩、短狗帶及特別頸圈規定。

第三,大型狗隻。任何體重20公斤或以上的狗隻(格鬥狗隻或已知危險狗隻除外),在公眾地方必須以不超過2米長的狗帶穩妥牽引,或以1.5米長的狗帶以不危及他人、其他動物或狗隻本身的方式縛住。

該規例是典型的品種特定法例,混合行為為本的管制。它假定某些品種帶有較高風險,並相應對待已證實具攻擊性的狗隻。畜養人如無視規則,將面對刑事檢控。近期元朗發生致命狗隻互咬事件後,畜養人被檢控,顯示當局認真處理此等事件。

在香港,無論狗隻是否「平常溫馴」,只要屬特定品種或有危險紀錄,即受嚴格管制。危險狗隻必須被牽制 – 無論是在比喻上還是實際上亦如是。

香港對危險狗隻的嚴格牽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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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偉志大律師

香港大律師,Archbold Hong Kong 公共衛生特約編輯,大律師公會刑事法律與程序專業委員會委員,專注於醫療,科技及刑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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