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精神行為能力與否?

當家人爭論你的精神行為能力。在根據《精神健康條例》第II部考慮某人是否精神上無行為能力時,法院並不受醫生意見的約束,亦可直接向該人查詢。

F 及 W [2025] HKCFI 3032 一案中,原訟法庭根據《精神健康條例》第II部,考慮長者 LKS 是否因精神上無行為能力而無能力處理和管理其財產及事務。F 是 LKS 的兒子,W 則是姪女。

《精神健康條例》(第136章)第II部賦權法院進行研訊,以查明某人是否因精神上無行為能力而無能力處理和管理其財產及事務,若是,則可作出保護命令。

LKS 的家人分成兩派,每派各委聘兩名醫生。四名醫生意見分歧,未能就該男子的精神行為能力達成共識。

起初,法院認為在此二對二的情況下,應委聘一名獨立專家協助法院。這尤其是因為該申請屬研訊性質。然而,事情並未如計劃進行,因為 F 未有合作。

取而代之,法院直接向精神行為能力受質疑的 LKS 查詢。法院信納他有能力處理自己的事務。至於醫學證據,法院考慮到 F 未有合作及其立場轉變,而傾向倚賴 W 所委聘的醫生。

當醫生意見分成二對二時,法院可以-有時亦是必須-直接與行為能力存疑的人對話。醫學意見重要,但並非決定性。親自聽取該人陳述的法官,可能得出與專家不同的結論。

有精神行為能力與否?
Gordon Chan avatar
陳偉志大律師

香港大律師,Archbold Hong Kong 公共衛生特約編輯,大律師公會刑事法律與程序專業委員會委員,專注於醫療,科技及刑事法律。

陳俙曈

香港大學理學與法律系學生

滾動到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