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售賣貓狗肉的相關刑責接受香港電台32台訪問

香港電台32台節目凝聚香港,就最近有店舖公然以「M肉」、「G肉」名義售賣貓狗肉訪問陳偉志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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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篇新聞報道指發現油麻地新填地街有一間表面正當的店舖以「M肉」、「G肉」名義售賣貓狗肉。在香港電台32台節目凝聚香港,陳偉志大律師講解《貓狗條例》所廣泛禁止有關進食貓狗的行為。

屠宰貓狗為嚴重罪行,但購買以供自己或他人食用,都是被禁止的行為。

貓狗規例》明確禁止一系列的相關活動,包括屠宰、買賣、使用、烹煮及進食貓狗。特別注意規例22(3)下,任何人如被發現管有看似因違反此規例而獲得的貓狗屠體,需要反證自己並沒有違反法律亦要留意動物的內臟同樣受到管制

另一方面,違反這些罪行一般會被判處阻嚇性刑罰,包括監禁。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立基及另三人 [2007] 3 HKLRD 273 一案涉及屠宰兩隻狗作食物, 法庭認為以6至8星期即時監禁作量刑起點為合適刑罰。

而在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顯明 [2022] HKCFI 1417,一名男子企圖食用狗的內臟,被判處五天監禁緩刑12個月。

食用貓狗的陋習在香港並不為社會大眾所接受,而進行相關活動亦屬於嚴重情況,可被判處即時監禁。

就售賣貓狗肉的相關刑責接受香港電台32台訪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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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偉志大律師

香港大律師,Archbold Hong Kong 公共衛生特約編輯,大律師公會刑事法律與程序專業委員會委員,專注於醫療,科技及刑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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