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2026年7月31日起生效,預設醫療指示現已成為香港醫療系統的一部分。它們改善病人的臨終照顧,並更尊重其生前意願。
期待已久的《維持生命治療的預作決定條例》(第651章)已於2026年7月31日生效。該條例賦予預設醫療指示(AMD)及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DNACPR)法定效力。
甚麼是預設醫療指示 (Advance Medical Directives)?
在此法律框架下,預設醫療指示容許一名有精神能力的成年人,預先拒絕指明的維持生命治療,但必須符合以下四項條件:
- 條件1:訂立者為有精神能力的成年人。
- 條件2:以書面及紙本形式訂立,指令必須清晰呈示。
- 條件3:訂立者簽署並註明日期。
- 條件4:由兩名沒有個人利益的成年人見證,其中一名必須為註冊醫生。
若訂立者其後喪失精神能力,並且符合指明先決條件——末期疾病、持續性植物人狀態或不可逆轉昏迷,或其他晚期不可逆轉的狀況——則不得施行指示中指明的治療(例如心肺復甦術、人工輔助呼吸、人工供給營養及液體)。然而,基本照顧及紓緩治療則不可拒絕。
有效及適用的預設醫療指示,對知悉該指示的治療提供者具有約束力。訂立過程以「慎入」為原則,但在訂立者仍有精神能力時,撤銷則相對容易。
甚麼是不作心肺復甦術 (DNACPR) 命令?
在新框架下,不作心肺復甦術 (DNACPR) 命令是具有持續效力的文書,指示施救者在病人出現心肺停頓時,不得施行心肺復甦術。該命令可基於病人仍有意識時訂立的預設醫療指示,亦可為無精神能力的成年人或未成年人簽發的非預設醫療指示命令。
命令由兩名註冊醫生(其中一名為專科醫生)簽發,須確認病人已符合指明先決條件,並經過適當溝通。其主要目的,是讓預設醫療指示中的「不作心肺復甦術」指令在實際情況下得以執行,尤其在醫院以外、沒有醫護人員在場時。
有效的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對知悉該命令的人士具有約束力。《條例》採納「如有疑問,救人第一」原則,為誠實及合理行事的專業人員及施救者提供保障。
為何需要預設醫療指示或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
正式確立的預設醫療指示及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是香港醫療服務的重大進步。病人往往在最艱難的決定時刻,已失去表達意願的能力。若沒有清晰、具約束力的意願記錄,家屬可能出現分歧,醫生亦面對法律不確定性,而僅能延長死亡過程的積極治療,往往會成為預設做法。
《條例》將有精神能力的成年人經過審慎考慮後所作的拒絕,轉化為具法律約束力的文書。它消除醫護人員及施救者的疑慮,在他們善意行事時提供保障,並讓病人在生命最後階段仍能尊嚴地掌控自己的醫療決定。
為甚麼病人需要以預設醫療指示正式表達意願?
不少病人可能認為,只要事先向至親或醫生清楚表達意願,便無需準備如預設醫療指示的法律文件。事實上,醫生經常要在病人不斷轉變的病情與病人意願之間作出困難決定。通常會諮詢家屬,但家屬之間未必能達成共識,其意見亦可能與病人本意大相逕庭。
事實上,若沒有有效的預設醫療指示,病人的意願並不具法律約束力,甚至可能被推翻。新法例確保病人的生前意願得到尊重,既保存其尊嚴,亦避免在臨終時刻進行不必要的積極復甦,造成額外痛苦。
預設醫療指示正對香港的醫療法律帶來重大改變。病人、家屬及醫生均應熟悉其運作方式及重要性。
陳偉志大律師
香港大律師,Archbold Hong Kong 公共衛生特約編輯,大律師公會刑事法律與程序專業委員會委員,專注於醫療,科技及刑事法律。

劉昀
香港大學理學與法律系學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