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ESS 21202/2026 一案中,陳偉志大律師代表一名酒後阻差辦公的外籍學生,成功說服控方以不提證供起訴、自簽守行為(ONE/BO)方式了結案件,避免留下案底。
一名外籍學生剛在本港大學考完試,與友人到蘭桂坊慶祝。直至凌晨,一行人因一宗事故惹上官非,有人報警。
該學生本身與事故無關,卻當眾喧嘩,阻礙警員執行職務。警員須花大量時間安撫他;勸阻無效後,他亦被拘捕。其後他被票控《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28章)第23條「抗拒或阻礙依法執行公務的公職人員」。此罪雖屬簡易程序罪行,但最高亦可處第1級罰款($2,000)及監禁6個月。
事實上,抗拒警員的同類控罪有三項,該學生面對的是當中最輕的一項:
| 控罪 | 最高刑罰 |
|---|---|
| 《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28章)第23條 | 第1級罰款($2,000)及監禁6個月 |
| 《警隊條例》(第232章)第63條 | 第2級罰款($5,000)及監禁6個月 |
| 《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12章)第36(b)條 | 監禁2年 |
即便如此,此罪仍屬刑事罪行,一經定罪即可能留下案底。單此一晚,已足以嚴重打亂該學生畢業後在港發展事業的計劃。幸而經向律政司陳詞後,控方同意以不提證供起訴、自簽守行為(ONE/BO)方式了結案件。
簡易程序罪行同樣是刑事罪行。對外籍學生而言,若有意畢業後留港工作,真正的風險不在罰款——而在定罪後留下的案底。警示很清楚:蘭桂坊醉一夜,剛憑學位打開的事業大門,可以就此關上。
Drunken Master (1978) Golden Harvest Company, Seasonal Film Corporation
醉拳
陳偉志大律師
香港大律師,Archbold Hong Kong 公共衛生特約編輯,大律師公會刑事法律與程序專業委員會委員,專注於醫療,科技及刑事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