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庭最近就販運 GHB 及 GBL 兩種常見迷姦水訂立量刑指引。
上訴庭在 HKSAR v Ko Wai-shing (高威誠) [2021] 5 HKLRD 724 一案,就販運 γ-羥基丁酸 (GHB) 及 γ-丁內酯 (GBL) 兩種在香港均受管制的危險藥物訂立量刑指引。
GHB 及 GBL 均被稱為迷姦水,而 GBL 是 GHB的藥物前體。當 GBL 被身體吸收後,會被新陳代謝為 GHB。 GHB會壓抑中樞神經系統,從而引致失去知覺。但它亦因為有引起歡愉及增強性功能的效果而被濫用。但最值得關注的一點,在於身體吸收高劑量GHB是非常危險,因為它可以壓抑呼吸反應,引致死亡。
考慮到GHB的流行性以及生理上的禍害,上訴庭將GHB與在 Attorney General v Chan Chi-man [1987] HKLR 221一案訂下,甲喹酮 (即「忽得」) 粉末的量刑指引掛鉤。
重量 | 量刑 |
---|---|
不超過 500 克 | 法庭應為合適的判刑 |
超過 500 克 | 6 至 12 個月監禁 |
超過 1,000 克 | 12 至 24 個月監禁 |
超過 2,000 克 | 2 至 3 年監禁 |
超過 3,000 克 | 3 至 4½ 年監禁 |
超過 6,000 克 | 4½ 至 6 年監禁 |
超過 9,000 克 | 6 年以上監禁 |
考慮到GBL的藥性更強,藥效更持久,判刑亦會相應上調。對應GHB的每年監禁,同等重量的GBL的量刑起點將增加一個月。
值得留意高威成一案中,被告人從合法渠道,從立陶苑進口3公升的GBL,他經網站訂購,並以包裹寄到香港。法庭基於本案證據,認為被告人必然知道GBL的性質,而上訴庭亦維持有罪裁決。在新量刑指引之下,被告人的量刑起點將會是3年3個月監禁。
販運毒品在香港是非常嚴重的罪行。切勿嘗試進口任何來歷不明的藥物進入本港,包括經網上渠道購買。
迷姦水受更嚴格管制
陳偉志大律師
香港大律師,Archbold Hong Kong 公共衛生特約編輯,大律師公會刑事法律與程序專業委員會委員,專注於醫療,科技及刑事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