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用公屋資源

在TMS 924/2025一案,陳偉志大律師代表一名被控濫用公共房屋資源而面臨傳票的被告。裁判官接納他為自己的疏忽感到悔意,並處以罰款$10,000。

在TMS 924/2025一案,被告承認控罪,承認違反《房屋條例》(第283章)第27條忽略在房屋委員會向租戶發出的申報表上提供資料。經求情後,裁判官接納他因個人疏忽犯案而深感悔意,並處以罰款$10,000。

近年來,這類罪行的檢控非常普遍。根據最近打擊濫用公共房屋的政策,公屋單位的租戶可能需要向房屋委員會提供有關其收入和資產的資料。如果租戶未能提供資料或提供錯誤資料,可能會引發數項罪行

罪行最高刑罰
《刑事罪行條例》 第36條 - 虛假法定聲明2 年監禁及罰款
《房屋條例》 第26條 - 虛假陳述6 個月監禁及第五級罰款 ($50,000)+
《房屋條例》 第27條 - 拒絕或忽略提供資料3 個月監禁及第四級罰款 ($25,000)

必須注意這些都是越加嚴重的罪行,均可導致監禁。近年來,法庭亦對這類罪行處以鉅額罰款甚至監禁。然而,一個重要的區別是定罪的後果。而最重要的是,並非所有定罪都會留下犯罪記錄。犯罪記錄由警方保存,而截至2025年2月17日,《房屋條例》下的罪行並不包括在警方提供會保存的罪行名單中。然而,《刑事罪行條例》第36條下的罪行則非常嚴重,並會被記錄在案。這也會影響警方發出「無犯罪紀錄證明書」(俗稱「良民證」)。

近年來,法庭對濫用公共房屋資源的罪行均處以非常嚴肅的態度。雖然這些是監管性質的罪行,但亦可引發嚴重的後果。

濫用公屋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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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偉志大律師

香港大律師,Archbold Hong Kong 公共衛生特約編輯,大律師公會刑事法律與程序專業委員會委員,專注於醫療,科技及刑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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