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處外地時收到傳票要到裁判法院該怎麼辦?在某些法庭程序,可以聘請律師在本人缺席的情況下代為出庭應訊。
在COVID-19疫情期間,陳偉志大律師曾代表一名滯留在美國的被告人並代為向法庭認罪。
在 HKSAR v Ho Sin Ping Teresina ESS 3837/2021 一案中,被告人因未有遵從建築物頒令而接到法庭傳票需要到裁判法院應訊,這是一項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 第40(1BA)條的刑事罪行。她當時身在美國,因當時的旅行禁令未能返回香港。得知收到傳票後,她採取了補救措施,並指示了律師事務所和大律師代為處理傳票。
陳偉志大律師在被告人缺席的情況下代為出庭。經認罪後並經過求情,被告最終被罰款3,000元。
根據《裁判官條例》(第227章) 第18條,被告人在簡易程序中若有律師代表就不應視為缺席,除非被告因其他法律要求(如保釋)必須出庭。在 Inglis v Loh Lai Kuen Eda (Permanent Magistrate) [2004] 4 HKC 220 司法覆核一案,原訟法庭也確認了第18條適用於在被告人缺席的情況下代為認罪。
儘管被告根據第18條有此權利而不論為何缺席,是否行使此權利仍需考慮其他因素,包括可能的刑罰和罪行的嚴重性等。
另一方面,缺席聆訊是一件嚴重的事情。法庭不但可能會發出逮捕令,被告還可能面臨保釋條件。
如果因某些原因無法出庭,就應考慮諮詢律師,以了解是否可以安排替代方案,而非不去理會重要的出庭日子。
收到法庭傳票
陳偉志大律師
香港大律師,Archbold Hong Kong 公共衛生特約編輯,大律師公會刑事法律與程序專業委員會委員,專注於醫療,科技及刑事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