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古喵喵》下架與吸煙產品廣告禁令

日本動畫《尼古喵喵》(Yani Neko)在香港被下架,正正體現本港嚴格的控煙法例下的廣告禁令。但亦引起了關於「廣告」定義的問題。

衞生署要求串流平台為香港觀眾下架日本動畫《尼古喵喵》,理由是涉嫌違反《吸煙(公眾衞生)條例》(第371章)有關網上吸煙產品廣告的禁令。

該劇講述一隻嚴重煙癮的貓娘,生活幾乎完全圍繞香煙打轉。劇集反覆清晰展示煙草包裝及品牌名稱。控煙酒辦公室視這些內容為互聯網上的「吸煙產品廣告」。

這並不令人意外。作為嚴格控煙規管的一部分,香港在《吸煙(公眾衞生)條例》(第371章)第4部全面禁止宣傳吸煙產品,涵蓋印刷媒介以至互聯網等多種媒體。

具體而言,條例第13B條禁止任何人將或安排將吸煙產品廣告置於互聯網上;第13A條則禁止藉電影上映此類廣告。

然而,「廣告」的涵義不時會引起爭議。條例第14條對「吸煙產品廣告」作出闊義界定:凡內容以明示或默示方式誘使、建議或促請購買或吸用吸煙產品;以刻意提倡或鼓勵使用吸煙產品的措辭述及吸煙;又或單純展示或提及吸煙、吸煙產品、其包裝或特質,均可構成吸煙產品廣告。

條例並不要求證明有商業贊助,內容的客觀效果已足夠。一經簡易程序定罪,最高可處罰款港幣$50,000元,而假若是持續罪行,則每日另加罰款港幣$1,500元。

《尼古喵喵》的觀眾或許會認為,儘管劇集突出展示香煙包裝,但整體卻傳達強烈的反吸煙訊息,因此不應被視為「廣告」。

條例實際上亦有考慮此等情況。根據第14(1A)條,若廣告的目的是勸阻吸煙,則不視為吸煙產品廣告。因此,動畫整體的創作目的可能更為關鍵的背景。

此事件說明,香港的廣告管制已超越傳統媒體,延伸至反覆清晰展示煙草品牌及產品的串流內容;同時亦反映本港控煙規管既嚴格又複雜的一面。

尼古喵喵 (2026) NyanNyanFactory, 尼古喵喵製作委員會

《尼古喵喵》下架與吸煙產品廣告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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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偉志大律師

香港大律師,Archbold Hong Kong 公共衛生特約編輯,大律師公會刑事法律與程序專業委員會委員,專注於醫療,科技及刑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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