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項測試」的終結

上訴法庭在一項令人意外的裁決中,終止了在涉及多種危險藥物的販運案件中使用「三項測試」來量刑。如今只剩下一項測試繼續適用。

HKSAR v Yau Kai-fung (邱啟峰) [2026] HKCA 885 一案中,上訴人販運合共112.66克氯胺酮及1.95克可卡因(毒品總量114.61克)。他成功上訴減刑。上訴庭將監禁刑期的量刑起點由8年減至7年4個月,經認罪扣減後,最終刑期由5年4個月減至4年10個月。

上訴庭在本案考慮了「三項測試」(The Three Tests) 或稱「三項核對測試」(The Three Check Tests) 在 HKSAR v Herry Jane Yusuph [2021] 1 HKLRD 290 案中新提出的販毒判刑六個步驟下的應用

「三項測試」源自 HKSAR v Chan Yuk Leong (陳旭亮) CACC 318/2013 一案,原本用於在涉及多種類型危險藥物的販運案件中交叉核對刑期是否合理。三項測試分別為:

  1. 「荒謬測試」(absurdity test)
  2. 「轉換測試」(conversion test)
  3. 「比例測試」(ratio test)

1. 荒謬測試(Absurdity Test)

識別最強效的藥物,並假設全部數量均為該藥物。

  • 在本案中,假設114.61克全為可卡因,量刑起點為9年9個月。

2. 轉換測試(Conversion Test)

比較不同藥物的量刑標準以確定轉換率,將其中一種藥物的數量轉換為另一種藥物的等值。

  • 112.66克氯胺酮的刑期為6年9個月,相當於約33克可卡因。轉換後總量為34.95克可卡因(1.95克 + 33克),刑期為6年11個月。
  • 1.95克可卡因的刑期為2年7個月,相當於約3.6克氯胺酮。轉換後總量為116.26克氯胺酮(112.66克 + 3.6克),刑期為6年10個月。

3. 比例測試(Ratio Test)

按兩種藥物的重量比例及其相應量刑範圍計算刑期。

  • 在本案:
危險藥物假設114.61克全為單一藥物的刑期重量比例刑期
氯胺酮6年10個月112.66/114.61=0.9836年8個月
可卡因9年9個月1.95/114.61=0.0172個月
總計6年10個月

以上可見「三項測試」複雜且容易出錯(即使在本案中,訴訟雙方在比例測試的計算上亦得出不同數字)。上訴法庭明確指出,荒謬測試及轉換測試「不再具有任何有用或原則性的目的」,僅保留比例測試,而該測試更易與 Herry Jane Yusuph 案的6步量刑框架相配合。

根據 Herry Jane Yusuph 案的第1至3步,在多種藥物販運案件中,法庭必須先確定一個單一概念上的刑期。為此,法庭須識別每種藥物的指引量刑範圍;評估整體罪行的嚴重性,同時考慮每種藥物的效力和數量;考慮硬性藥物與軟性藥物的相對重要性。比例測試則僅用作後續交叉核對之用。

在本案,上訴法庭:

  1. 採用氯胺酮的基本量刑起點為6年9個月,可卡因為18個月。
  2. 因涉及可卡因而加刑6個月,並因上訴人不是僅為運送者(mere courier),而增加4個月,以反映其角色及罪責。
  3. 應用整體原則(totality principle),將總增加刑期由10個月調低到7個月。
  4. 得出概念上量刑起點為7年4個月。
  5. 以比例測試作交叉核對(該測試不考慮角色、罪責或加重因素),結果為6年10個月。
  6. 因認罪給予三分之一扣減,最終刑期為4年10個月。

上訴庭在邱啟峰一案不僅革新了販運多種危險藥物的量刑方法,更清楚示範了如何在 Herry Jane Yusuph 6步框架下進行量刑。

「三項測試」的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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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偉志大律師

香港大律師,Archbold Hong Kong 公共衛生特約編輯,大律師公會刑事法律與程序專業委員會委員,專注於醫療,科技及刑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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