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體不是財產

人們很少會為死者遺體爭執。然而,正如最近一宗案件所顯示,一旦發生爭執,遺體並非可作為遺產一部分繼承的財產。

人們很少會為死者遺體爭執。然而,正如最近一宗案件所顯示,一旦發生爭執,遺體並非可作為遺產一部分繼承的財產。

家人離世後,在世者必然面對兩個問題。第一是殮葬事宜。第二是死者的遺產分配。

雖然這兩個問題均圍繞實現逝者遺願,但爭議通常更多出現在遺產分配上。然而,有時爭議亦會涉及殮葬安排,例如誰應負責辦理喪禮、應採用哪個宗教的儀式、土葬還是火化、抑或誰應「擁有」骨灰等。

普通法下的立場十分明確:任何人均不能擁有遺體或身體一部分,即使是自己的身體亦然,因為屍體屬於「Res Nullius」— 無主之物。在最近的 Leung Kar Hin Ross (梁伽顯) v Ma Lai Fong (馬麗芳) [2026] HKCFI 383 一案中,歐陽桂如法官重申以下法律原則:

  1. 屍體不構成財產。
  2. 任何人不能透過遺囑處置其死後的遺體。
  3. 作為起點,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有權管有遺體並負責安葬。尚存配偶一般優先於子女。
  4. 然而,如有正當理由,法院可偏離此起點。例如,若該人未有準備、意願或能力安排安葬;或在無遺囑情況下,沒有尚存配偶或任何人申請成為遺產管理人。
  5. 負責安葬的人預期會(但法律上並非必須)諮詢其他相關人士。但他不能排除逝者的親友以合理及適當的方式表達哀思。

法庭亦強調,遺體應以一切適當的尊重及莊重方式處理,並在可能的情況下,避免不合理的延誤。

有見及此,雖然逝者本人的意願本身並不具法律約束力,但提前向親友清楚表達自己的意願始終是明智之舉,以免因誤解而引發爭議。

遺體不是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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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偉志大律師

香港大律師,Archbold Hong Kong 公共衛生特約編輯,大律師公會刑事法律與程序專業委員會委員,專注於醫療,科技及刑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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