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法律服務

香港大律師可向註冊外地律師、海外律師事務所及非專業客戶提供多種法律服務。

香港的專業分流制度

香港承襲英國普通法傳統的專業分流制度 (split profession)。法律專業細分為兩個專業:大律師 (barristers) 及事務律師 (solicitors)。

為何聘用大律師?

事務律師著重面對客戶,大律師則是訴訟、法庭訟辯及提供專門法律意見的專家,尤其當涉及複雜案件。與事務律師不同,大律師皆為獨立執業人士。「不可拒聘原則」(Cab-Rank Rule) 亦確保大律師即使在被受關注或爭議性案件中亦保持獨立。大律師亦獨有在所有級別法院不受限制的出庭發言權。有關更多詳情,請參閱「 大律師的角色」。

大律師可為其他司法管轄區的人士提供甚麼服務?

香港大律師可向位於其他司法管轄區的律師事務所及非專業客戶提供多項法律服務,例如:

•  仲裁、調解及裁決工作

•  就香港法律提供意見

•  就於香港提起或抗辯法律程序提供意見

•  就案件優劣提供意見

•  代表缺席被告在裁判法院出庭

•  觀察及報告本地的法律程序(亦稱為 “watching brief”)

在特定情況下,香港大律師可直接向海外的律師或非專業客戶提供法律服務,否則便需要經本地事務律師轉聘。

外地律師及來自海外的指示

香港大律師公會行為守則第13章訂明,大律師可直接向來自海外任何人的指示進行「仲裁、調解及裁決工作」及「觀察及報告本地法律程序」。否則需要符合以下條件才能直接受聘:

  1. 該指示來自香港以外地方(除在香港註冊的外地律師外);

  2. 該工作並非涉及已在香港透過訴訟程序展開的事項;

  3. 該工作不涉及為香港訴訟程序的提起或與其相關的目的而起草文件,除訴訟前信件外;

  4. 該工作不涉及在香港進行大量通常不由香港執業大律師進行的行政工作;及

  5. 該工作並非物業轉易或通常僅由事務律師進行的工作。

了解更多香港的大律師

香港大律師公會設有專頁,講解大律師的角色與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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