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師的角色

大律師為獨立的法律顧問及法庭訟辯專才。為確保客觀及專業獨立,大律師只能經由事務律師轉聘。

大律師,又稱「大狀」或 Counsel,專門負責法庭訟辯及提供法律意見。除於法庭辯護外,大律師亦會就例如潛在案件或上訴的勝算等提供法律意見。

香港的大律師享有不受限制的出庭發言權。 除小額審裁處以外,大律師可以在各級法院的實質聆訊代表當事人出庭,亦可以代表當事人在大部分法定委員會及審裁處進行辯護。例如,於香港醫務委員紀律研訊中代表被告的醫生或投訴人。

普羅大眾委聘大律師的限制

作為一個接受只接受轉介的行業, 一般市民只能經事務律師委聘大律師。而大律師受嚴格專業規管, 只能在得到事務律師、 法律援助署署長、政府或認可專業人仕(例如會計師、公司秘書、測量師或工程師等)的指示下才能提供法律服務。

大律師亦獲授權, 經認可計劃直接向公眾提供公益法律意見, 例如當值律師服務,或大律師公會法律義助服務計劃

詳情可見於香港大律師公會行為守則第5.16,5.17段及附件3-4。

專業獨立

雖然大律師必須於專業事務所執業,但他們均屬獨立專業人士,亦為獨資經營者,而且事務所有適當措施預防利益衝突。故此,同一事務所不同的大律師可於同一事宜中代表各方。詳情可見於香港大律師公會行為守則第5.15及10.3段。

保密責任

作為法律專業人仕,大律師必須嚴格遵守專業守則就保密責任的要求。律師與當事人之間的通訊亦受專業法律保密特權的保障。詳情可見於香港大律師公會行為守則第7.13段,及香港基本法第35條

了解更多香港的大律師

香港大律師公會設有專頁,講解大律師的角色與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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