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宗駭人聽聞的凶殺案,一位名人被肢解。但即使遺體失蹤或不全涉案人士依然能被定罪。
一宗懷疑兇殺案件引起轟動,因為案情顯示一位名人被肢解似乎以圖毀屍滅跡。
現時刑事調查仍在繼續。但以往兇殺案的案例清楚指出,即使死者遺體殘缺或失蹤,相關人士依然可以被定罪。發生在 2011 年的 HKSAR v Chan Man Sum Ivan 陳文琛 (HCCC 428/2014) 正是一例。
而原因亦相當簡單。法律上,我們未必會有相關事實的直接證據。而當出現這種情況,我們就需要依賴環境證據及邏輯推論。
「我跟你說過多少次,當你把一切不可能的情況都排除之後,那剩下的,不管多麼離奇,也必然是事實。」
福爾摩斯 在 四個人的簽名
亦因此,陪審團作為裁斷事實的人,可完全依賴環境證據將一個人定罪。相關證據可能是其他地方的閉路電視片段、八達通卡等的移動紀錄、各方過往的轇轕及關係等等。
事實上,我們的陪審團亦要從環境證據作出推論。陪審團指引的第一冊就簡單解釋了環境證據的份量:
「陪審團有時可以根據直接的證據來裁斷某些事實。舉例説,如案中的證人作出可靠的證據,說他曾目擊被告人犯罪;或事件有錄影紀錄,清楚證明被告人犯罪;或被告人作出可靠的證據,承認自己曾犯的罪行,這些都是很好的例子,説明甚麽是指證被告人的直接證據。
另一方面,很多罪行都缺乏直接的證據去證明,而控方可以依賴環境證據以證明罪行。簡單來說,控方依據與罪行有關和與被告人有關的各種環境情況而指出,當併合地考慮,便可憑這些證據達至一個肯定的結論,就是被告人是干犯了該罪行的人。」
清楚不過的一點是,缺乏直接證據並不等同沒有證據。有關陳文深案的詳情及發展可看《無死凶案? (後續)》。
無屍凶案?
陳偉志大律師
香港大律師,Archbold Hong Kong 公共衛生特約編輯,大律師公會刑事法律與程序專業委員會委員,專注於醫療,科技及刑事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