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免費領養」貓隻接受獨立媒體訪問

《獨立媒體》就坊間有機構偽裝「免費領養」貓隻以規避動物售賣商牌照要求,訪問陳偉志大律師。

獨立媒體訪問陳偉志大律師,討論了動物售賣商在《公眾衞生(動物及禽鳥)(售賣及繁育)規例》(第139B章)之下必須持牌的法律要求,以及規例中對「出售」的定義。

陳偉志大律師指出,法院傾向於審視「領養安排」的實質而非限於形式。更甚者,經2017年的修例後,規例中對「出售」的定義已明文擴展至包括「以訂立另一交易為代價而轉讓動物」。因此,通過以捐款或購買飼料和貓砂為條件的領養協議,並不存在灰色地帶,這些均屬於需要動物售賣商牌照的動物交易活動。

另一方面,漁農自然護理署鼓勵真正的寵物領養。合資格的組織和個人可獲豁免申請牌照,以確保這些安排不是偽裝的商業交易,並保障動物的福祉。

領養寵物時,市民應確保「領養」是真正的安排,而非偽裝的商業繁殖。這有助於確保動物受到人道和健康的對待。

就「免費領養」貓隻接受獨立媒體訪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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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偉志大律師

香港大律師,Archbold Hong Kong 公共衛生特約編輯,大律師公會刑事法律與程序專業委員會委員,專注於醫療,科技及刑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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