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讓與土地

一宗濫用公共房屋資源的案件,卻存在特殊法律問題。陳偉志大律師與朱綽盈大律師為一名年邁婦人提供義務法律代表,成功說服房屋署在罕見情況下以「簽保守行為」(ONE/BO)方式撤回傳票。

一宗濫用公共房屋資源的案件,卻存在特殊法律問題。陳偉志大律師與朱綽盈大律師為一名年邁婦人提供義務法律代表,成功說服房屋署在罕見情況下以「簽保守行為」(ONE/BO)方式撤回傳票。

在 TMS 9969/2024 案件中,一名年邁婦人因涉嫌「非法讓與土地」(unlawful alienation of land)而面對傳票,為房屋條例》(第283章)第27A條下的罪行。案件的核心指控在於該婦人被發現在一間公屋單位內,而該單位已出售予一名年長男士,但該男士未有向房屋署支付補地價費用。當局指稱該婦女與第三者達成協議,由第三者安排她入住該單位。

與一般濫用公共房屋資源案件有別的是,這名年邁婦人與單位業主從未見面。而第三者並無該單位的任何業權,僅在業主因健康問題入住院舍期間代為照看單位。第三者在得知該婦人的單位正在進行翻新工程後,安排她短暫在該公屋單位過夜。

非法讓與土地」罪行本質上技術性和複雜,需滿足兩項條件:

27A. 非法讓與等

凡 ——

(a) 任何人看來是就土地設定按揭或以其他方式將土地押記,或將土地轉讓或以其他方式讓與,或訂立一項關乎土地的協議,而不論該人是以貸款人或借款人身分或是以其他身分行事;及

(b) 該項看來是如此作出的按揭、其他押記,或該項看來是如此作出的轉讓、其他讓與,或該項看來是如此作出的協議,根據 第17B條 是無效的,

該人即屬犯罪,可處罰款$500,000及監禁1年。

顯而易見,該罪行主要依賴土地法的運作。而《房屋條例》中並未定義「讓與」(alienation)一詞。然而,大多數案件涉及單位的按揭、出售或分租。這些文書因未有獲得房委會同意或支付補地價費用,根據第17B條規定均屬無效。

陳偉志大律師在朱綽盈大律師的協助下,向房屋署提出疑問,根據終審法院在 Cheuk Shu Yin v Yip So Wan (2012) 15 HKCFAR 344 一案的裁決,該案強調需有業主參與的必要性,質疑本案的情況是否構成「讓與」。同時,他們亦代表該年邁婦人提出以「簽保守行為」(ONE/BO)方式處理此特殊案件。

儘管近年政府對公屋資源濫用採取更嚴格的立場,房屋署最終被說服以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該年邁婦人的案件。

幫助有需要的鄰居固然是善舉,但市民亦須警惕對資助房屋所施加的相關條件。若不小心,可能會演變成刑事案件。

非法讓與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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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偉志大律師

香港大律師,Archbold Hong Kong 公共衛生特約編輯,大律師公會刑事法律與程序專業委員會委員,專注於醫療,科技及刑事法律。

朱綽盈大律師

香港高等法院認許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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