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赦下免於拆卸

在 WKS 12666-67/2024 一案中,陳偉志大律師說服屋宇署撤銷因未有拆卸非法天台屋而發出的傳票,因為該結構受1975年的特赦協議涵蓋。

一對年老夫婦因未有遵從屋宇署拆卸非法天台屋的屋宇命令,而面臨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第40(1BA)條發出屋宇傳票。該結構位於荃灣一棟多層建築的天台。該發展項目建於1970年代,其住戶亦於其時入住。

屋宇署於2006年登記屋宇通知書,並於2012年發出屋宇命令。然而,當時該夫婦患上嚴重健康問題,並不知悉該情況。

基於此前提,陳偉志大律師受王鄧律師事務所委託,致函屋宇署就撤銷傳票作出陳述。特別是,由於該僭建物於1975年前已存在,因而受香港政府與新界鄉議局之間的特赦協議所涵蓋。因此除非存在無法解決的安全問題,否則該結構應免於拆卸。

經審慎考慮後,屋宇署決定無條件撤銷所有傳票,讓該年老夫婦能在自家屋簷下安心度過餘年。

此案突顯在新界土地及建築問題上,考慮歷史及社會背景的重要性。

特赦下免於拆卸
Gordon Chan avatar
陳偉志大律師

香港大律師,Archbold Hong Kong 公共衛生特約編輯,大律師公會刑事法律與程序專業委員會委員,專注於醫療,科技及刑事法律。

滾動到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