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擊濫用公共房屋的新罪行

由2026年3月31日起,房屋委員會獲得一系列新工具,以打擊濫用公共房屋資源的行為。包括將新的濫用活動刑事化、授予額外權力,以及延長檢控時限。這標誌著執法工作的一次重大改革。

為進一步打擊濫用公共房屋資源,香港的《2025年房屋(修訂)條例》於2026年3月31日生效,就嚴重濫用公共房屋單位訂立新罪行

修例重點是《房屋條例》(第283章)第28A條,新引入了一系列「嚴重濫用公屋」的刑事罪行。現時刑事化的行為擴展到包括未經授權出租圖利、佔用該等公屋單位,或在住戶已不再居住的情況下將公共房屋單位改作商業用途。新罪行的最高刑罰為罰款50萬元及監禁1年

除新罪行外,條例亦作出多項修訂,以便利執法工作。

    • 根據新增的第22A條,獲授權人員現時有更大權力,要求身處處所的疑犯出示身份證明。
    • 相關罪行的檢控時限已獲延長,以加強執法能力。這些罪行包括申報住戶資產及入息(常見於「富戶政策」),或非法讓與土地。即使有關罪行是在6年內作出或1年內發現,現時仍可展開檢控。
    • 法例現時明文規定「合理辯解」抗辯。被告可提出充分證據以支持其行為或不作為出於合理辯解,而控方則須負責推翻該辯解。

新修訂的力度毋庸置疑。濫用公共房屋資源,尤其是涉及入息及資產申報的行為,將會帶來嚴重後果。

打擊濫用公共房屋的新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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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偉志大律師

香港大律師,Archbold Hong Kong 公共衛生特約編輯,大律師公會刑事法律與程序專業委員會委員,專注於醫療,科技及刑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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