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士安全帶的奇特問題

佩戴安全帶確實可以救命,但最新巴士乘客安全帶規例的實施卻令乘客感到困惑。

2026年1月25日起,《2025年道路交通(安全裝備)(修訂)規例》正式生效。其中一項重大改變是對巴士的要求:除司機外,乘客現時必須佩戴安全帶。違者構成刑事罪行,最高刑罰為第2級罰款(5,000元)及監禁3個月。

當局一直強調「如有關座位已裝設安全帶,司機或乘客均必須佩戴」。

然而,從法律條文來看,這並非完全準確的法律要求

新法定要求載於《道路交通(安全裝備)規例》(第374F章),同時規定了巴士安全帶的安裝及使用要求。

就強制乘客佩戴安全帶的部分,第8D條規定如下:

8D. 乘客須配用安全帶
除 第10條 另有規定外,任何人不得在任何道路上,作為乘客乘坐在 第8AB條 適用的巴士的乘客座位上,但如該人已用為該座位而設的安全帶(如有的話)穩妥繫於該座位上,則不在此限。

然而,同樣新訂的第8AB條正是強制安裝乘客安全帶的條文,但其適用範圍明確限定於法例生效後首次登記的巴士:

(4) 本條——
(a) 適用於在2026年1月25日或該日之後首次登記的每一輛巴士……

這產生了兩個重大問題:

  1. 對於現有巴士
    即使這些巴士已經安裝了乘客安全帶,新訂的第8AB條及第8D條仍然不適用。換言之,舊巴士的乘客即使有安全帶,也不在法律強制佩戴的範圍內。
  2. 乘客難以知悉巴士登記日期
    一般乘客不可能知道自己所乘搭的巴士是何時首次登記的。這會直接影響規管罪行的「犯罪意圖」(mens rea)元素。乘客是否需要具備「明知該巴士屬於新訂規例適用範圍」的知識,才構成犯罪?若乘客根本無從得知,是否會造成刑事責任的不確定性?這些問題或許需要在未來釐清。

此種「分階段實施」規例的安排,加上乘客難以判斷適用與否,確實構成了一個相當奇特的執法與守法難題。

後記

在本文發表當日下午,政府宣布現行有關巴士安全帶的法定條文將被廢除,以待檢討及諮詢。

巴士安全帶的奇特問題
Gordon Chan avatar
陳偉志大律師

香港大律師,Archbold Hong Kong 公共衛生特約編輯,大律師公會刑事法律與程序專業委員會委員,專注於醫療,科技及刑事法律。

滾動到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