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食霸王餐」及冒充律師接受鳳凰衛視訪問

鳳凰衛視新聞訪問了陳偉志大律師,討論「食霸王餐」及冒充律師的法律問題。

在訪問中,陳偉志大律師討論了香港有關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及不付款而離去,以及冒充律師的法律。

「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是《盜竊罪條例》(第210章)第17條下的罪行。若某人通過欺騙手段從另一人取得財產,且在取得財產時有意圖永久地剝奪該財產,即構成該罪行。

另一「食霸王餐」案件中的常見罪行是「不付款而離去」,此罪行是《盜竊罪條例》(第210章)下的第18C條。若某人明知需當場支付已接受的服務費用,卻不誠實地未經付款離開,即構成該罪。

另一方面,若有人冒充律師,暗示自己是合資格律師,則構成《法律執業者條例》(第159章)第46條規定的罪行。 終審法院在 Stephen Daryl Barnes v HKSAR (2000) 3 HKCFAR 298 一案亦留意到這是嚴重的罪行。若冒充者實際以律師身份行事,則根據第45條構成更嚴重的罪行。

男女約會可能為法庭帶來有趣的問題,但切勿忘記刑事法律是懲罰法律上,而非道德上的過失。

就「食霸王餐」及冒充律師接受鳳凰衛視訪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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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偉志大律師

香港大律師,Archbold Hong Kong 公共衛生特約編輯,大律師公會刑事法律與程序專業委員會委員,專注於醫療,科技及刑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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