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運草本大麻一直被認為不如販運大麻精 (cannabis resin) 嚴重,判監刑期亦更短。但這已不再屬實。
以往由於大麻的主要精神有效成份,四氫大麻酚 (即THC) ,在草本大麻的濃度較大麻精低,因此販運草本大麻比大麻精的監禁刑期有所扣減。但上訴庭回顧近年有關大麻的趨勢及數據後,認為已非如此。
大麻在香港仍然屬於毒品。在 HKSAR v NGUYEN Thang Loi [2023] HKCA 103,上訴庭大幅修改有關大麻販運及相關罪行的量刑指引。在這宗案件,其中主要的更新涉及以下幾點:
i. 販運草本大麻的量刑指引與大麻精保持一致。
ii. 擴闊販運大量大麻的量刑範圍。
iii. 訂立種植大麻植物的量刑指引。
特別留意法庭拒絕根據主要精神活性成份 THC 的重量作為量刑基準,而沿用搜獲的大麻重量。
擴闊後販運大麻的量刑指引,覆蓋超過9公斤的重量,而不論屬於草本或大麻精的形態:
販運大麻
(草本或大麻精)
重量 | 量刑 |
---|---|
不超過 2,000 克 | 不超過 16 個月監禁 |
超過 2,000 克 | 16 至 24 個月監禁 |
超過 3,000 克 | 24 至 36 個月監禁 |
超過 6,000 克 | 36 至 48 個月監禁 |
超過 9,000 克 | 48 至 66 個月監禁 |
超過 15,000 克 | 66 至 96 個月監禁 |
超過 45,000 克 | 96 至 120 個月監禁 |
超過 90,000 克 | 120 個月以上監禁 |
上訢庭亦就種植大麻一罪訂立量刑指引,以估算每年植物收成作為依據。方法為 (i) 計算每棵植物平均重量,(ii) 乘以植物數量,(iii)再乘以每年收成次數:
種植大麻
估算每年收成 | 量刑 |
---|---|
不超過 5,000 克 | 不超過 2 年 |
5,000 至 50,000 克 | 2 至 7 年 |
50,000 至 150,000 克 | 7 至 10 年 |
超過 150,000 克 | 超過 10 年 |
雖然近年國際上有趨勢,認為大麻屬於比較無害的藥物,但本案反映香港的取態剛巧相反。特別是,法庭接受草本大麻中 THC 的純度,已比在 R v Tuen Shui Ming and Another [1995] 2 HKC 798 訂立量刑指引之時大幅提升至相類水平。
上訴庭同時重申,應用以上量刑指引應採取最近在 HKSAR v Herry Jane Yusuph [2021] 1 HKLRD 290 所述的六步方式。
大麻二酚 (即CBD) 即將於2023年2月1日起在香港被列為危險藥物。有見上訴庭亦認同THC及CBD在性質上的不同,有關CBD的罪行如何在新的指引下判刑仍屬未知之數。
販運危險藥物是在香港是非常嚴重的罪行,即使是大麻亦然。
陳偉志大律師
香港大律師,Archbold Hong Kong 公共衛生特約編輯,大律師公會刑事法律與程序專業委員會委員,專注於醫療,科技及刑事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