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運毒品的刑罰現在應該遵循上訴庭在 HKSAR v Herry Jane Yusuph [2021] 1 HKLRD 290 案中提出的六個步驟。
販毒一直是東南亞地區最嚴重的罪行之一,甚至會被判處死刑。在香港,一個人即使只是販運看似少量的毒品,也可能面對數以十年的監禁。
過去幾十年間,毒品的湧入一直困擾香港。但亦因此,香港在這個領域發展出豐富的案例。
另一方面,作為最嚴重的罪行之一,販運看似少量的危險藥物也會招來甚長的監禁刑期。例如,僅僅0.6公斤的可卡因已可能導致20年的監禁。也因此,法庭多年來確立了許多可能影響刑期的因素。例如,國際因素、部分自用、極端年輕、對當局的協助,甚至參與胡頌恆神父的運動。但有時候,法庭在處理這些因素對最終刑期的影響時存在不一致之處。
在 HKSAR v Herry Jane Yusuph [2021] 1 HKLRD 290 一案中,上訴法院檢視了過去販毒案件的量刑原則,並提出了六步的方法來確立適當的刑期。這澄清了混淆之處,並為案件和法官之間更一致的判決提供了框架。上訴庭就每一步都有詳細的討論。因此該案現在是這類罪行的參考案例。
次序 | 步驟 [段落] |
---|---|
1 | 找出相關量刑指引及刑期範圍 [57] |
2 | 衡量被告人的角色及罪責[58] |
3 | 根據相關刑期範圍找出量刑起點 [69] |
4 | 考慮加刑因素 [70] |
5 | 考慮減刑因素 [73] |
6 | 確保最終刑期是公正平衡 [79] |
上訴法院的判決澄清了不同且常常複雜的因素如何相互作用,為香港其中一項最嚴重的罪行提供了一致的判決方法。
販毒判刑的 6 個步驟
陳偉志大律師
香港大律師,Archbold Hong Kong 公共衛生特約編輯,大律師公會刑事法律與程序專業委員會委員,專注於醫療,科技及刑事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