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天之內(23/5)有兩名被告各自就有關殘酷對待貓隻的罪行定罪。在這兩宗案件,獸醫證據成為判斷被告罪責的關鍵。
在 WKCC 1530/2023 一名女子在石硤尾家中被搜出毛髮不全的貓隻屍體及刀。在警誡下她承認打算劏貓食用,亦聲稱發現該貓時牠已被車撞死。
獸醫檢驗貓隻卻只發現輕微擦傷,與女子所說不符。但同時亦沒有證據證明她殺了這一隻貓。
女子承認《貓狗規例(第167A章)》規例22下, 宰狗隻或貓隻作食物一罪,被判處四星期監禁,緩刑兩年。
WKCC391/2023 則更為嚴重。在家中爭拗應否繼續飼養一隻寵物貓時,一名男子被這隻寵物貓咬及抓傷。這男子繼而用力將貓摔向地下,令牠傷重死亡。他事後主動報案希望救回貓隻,可惜回天乏術。
獸醫檢驗發現貓隻多處嚴重受傷。這隻貓多處骨折,下巴瘀傷,頭骨裂開露出部分腦部。這反映了這一隻貓遭受到的力度。
男子承認《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第169章)》第3(1)條下,殘酷對待動物一罪。法庭採納四個半月即時監禁作為量刑起點,求情下被扣減至兩個半月監禁。
這兩宗案件反映殘酷對待動物在法律框架下越見從嚴處理。這些罪行並不輕微,違者可能要面對一段刑期的監禁。獸醫證據亦會被細心檢視,相當重要。
貓不可殺不可辱
陳偉志大律師
香港大律師,Archbold Hong Kong 公共衛生特約編輯,大律師公會刑事法律與程序專業委員會委員,專注於醫療,科技及刑事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