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有毒品屬於嚴重罪行。在對毒品使用者判刑時,法庭會採取三個步驟,考慮毒品流入他人手中的潛在風險。亦會因而顯著延長監禁刑期。
雖然藏毒不像販運毒品那麼嚴重,但一般而言毒品使用者的會被判處監禁。此外,法庭會考慮毒品被再分配的潛在風險。因此儘管只是簡單的藏毒罪名,刑期仍可能被顯著加長。
就真正毒品使用者管有毒品的判刑,法庭的一貫做法會遵循三個步驟。上訴法庭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泰華 [2012] 4 HKLRD 668 一案有所闡述:
次序 | 步驟 |
---|---|
1 | 訂定12至18個月監禁的量刑起點 |
2 | 因應潛在風險因素,而上調量刑起點 |
3 | 考慮任何求情因素,例如認罪 |
第二步中提到「潛在風險」是指毒品使用者管有的毒品被流出再分配給他人的風險,因而也應對販運的同樣社會問題:
「反映毒品被再分配並流入除違法者以外其他人士手中的風險。潛在風險將依據每宗案件的所有情況中確立,當然包括管有的毒品數量和違法者的個人情況。」
在陳泰華一案中可以看到潛在風險因素的例子。上訴人承認管有5.47克冰毒。上訴庭在判刑時採納了15個月的量刑起點,並加刑 9 個月。最終刑期在認罪減刑三分之一後為16個月。
上訴法庭還提到 HKSAR v Mok Cho Tik [2001] 1 HKC 261 一案,指出12至18個月的量刑起點假設了監禁比更生措施更為合適,亦不排除裁判官在特定情況下對持有極少量毒品的人判處較輕刑罰。主要因素在於毒品數量。
因此,雖然法庭仍可處以罰款,但這僅在特殊情況下。而根據 《戒毒所條例》(第244章),戒毒所命令是其中一種更生的判刑選項。
如果毒品有再被分配的實際風險,簡單藏毒的判刑可以顯著加長。而實際販運毒品則是一項更為嚴重的罪行。
藏毒判刑的 3 個步驟
陳偉志大律師
香港大律師,Archbold Hong Kong 公共衛生特約編輯,大律師公會刑事法律與程序專業委員會委員,專注於醫療,科技及刑事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