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確認數碼相片的呈堂性

終審法院引用並認可 HKSAR v Fung Hoi-yeung (馮海洋) [2022] 3 HKLRD 833 一案有關數碼相片的法律原則。

終審法院最近審理 HKSAR v Milne John [2022] HKCFA 22 有關 WhatsApp 訊息作為數碼證據的一宗案件。在探討「傳聞證據」(hearsay evidence) 的性質時,終審法院援引 HKSAR v Fung Hoi-yeung (馮海洋) [2022] 3 HKLRD 833 一案並加以認可。

Milne John 是於一宗非比尋常的國際販毒案件,原審法官裁定拍攝到被告人的 iPhone 手機所載有 WhatsApp 訊息的照片並不能呈堂為證據,更命令永久中止聆訊。控方就此決定上訴。

終審庭裁定上訴得直,亦釐清了訊息及照片等數碼證據,當原作者不在法庭的情況下何時能夠呈堂。

終審庭認同上訴庭的裁定,當照片用於挑戰某一證人就不屬於「傳聞證據用途」(hearsy purpose),可以呈堂。 特別注意上訴庭於 馮海洋 案就照片是否屬於普通法下的「真實證據」(real evidence) 而不屬於傳聞證據提出疑問,但終審庭並沒有處理這個問題。雖然此法律問題在香港仍未釐清,但實際上似乎對一般案件影響不大。

正如終審庭所觀察到,數碼證據的使用將會更加頻繁。我們的法律必然會與科技發展一併演變,以及面對隨之而來的難題。

終審法院確認數碼相片的呈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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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偉志大律師

香港大律師,Archbold Hong Kong 公共衛生特約編輯,大律師公會刑事法律與程序專業委員會委員,專注於醫療,科技及刑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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