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理學家的兩難

病理學家在香港的死因調查系統中扮演著至關重要的角色。進行遺體解剖的病理學家更承擔著對死因裁判法庭的特殊責任。

芝加哥大學和香港醫學專科學院最近舉辦了一場題為 “Medical & Surgical Decisions in Critically Ill Patients” 的醫學會議。會議上討論了各動複雜的醫學倫理問題。而在一個情境討論環節,就帶出了一個特別的問題,簡述如下:

一位病人因為感染愛滋病病毒 (HIV) 而垂危。由於病情敏感,他不希望家人得知他受感染,直至他死後仍然。病人向他的診治團隊表達了他這個意願。

遇上這種情況,醫護團隊無疑處於困難境地。然而,在處理這種情況時,醫生應了解到病人過身時病理學家的角色。無論有否免卻遺體剖驗,病理學家都必須參考醫療記錄來證明病人的死亡原因,而病人的家人最終必然可以得到這些記錄。

另一方面,病理學家不應該在記錄中含糊地陳述死因,否則死亡個案就必須向死因裁判官和警方報告。根據死因裁判官條例》(第504章)第4條附表1,這是須予報告的死亡個案:

某人的死亡,而在醫學上的死亡原因是註冊醫生不能在死因證明書上準確地陳述的。

有些人可能會考慮提供兩份報告,其中一份提供給家人,但只包含對HIV的模糊描述。這也並不明智。因為同時存在兩份都聲稱描述死因的文件,但描述方式卻不同,這可能會引起家人甚至死因裁判官的不必要的關注和困惑。

在這種情況下,向病人提供輔導,解釋最終無可避免的披露甚為必要。香港醫務委員會的「香港註冊醫生專業守則」,在第34段提供了一些指引。盡管病人的尊嚴受到尊重,醫生仍須作出慎重判斷及按需要尋求指引和轉介

34. 對末期病人的護理

34.5 醫生須作出慎重的臨牀判斷,如醫生與病人之間或醫生與親屬間意見不一致時,須把有關事宜轉介到有關醫院的倫理事務委員會或有關機制徵詢意見。仍有疑問的話,可按需要請法庭給予指示。
34.6 醫生可向醫院管理局、香港醫學會及香港醫學專科學院的相關學院索取更多有關參考資料。

雖然提供善終照顧可能會對醫療團隊構成困難的倫理和法律問題,良好的溝通和對死因調查框架的理解是協助醫生處理個案的重要關鍵。

病理學家的兩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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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偉志大律師

香港大律師,Archbold Hong Kong 公共衛生特約編輯,大律師公會刑事法律與程序專業委員會委員,專注於醫療,科技及刑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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