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當一宗令人咋舌的謀殺案在公眾眼前慢慢浮現,另一宗曲折離奇的謀殺案審訊卻悄然告一段落。
在 HKSAR v Chan Man Sum Ivan 陳文深 (HCCC 130/2021),被告人面對第三次審訊後,陪審團一致裁定謀殺罪脫,但誤殺罪成。
陳文深一案始於2011年,當時他的情婦秦嘉儀突然失去蹤影。警方調查秦女士的行蹤後,認為她已告死亡。可是,她的遺體從未被發現。亦因此並沒有任何指出秦女士經已死亡的直接證據,更沒有任何科學鑑證上的證據指出她如何喪命。
環境證據就成了案件唯一所有的重要證據,尤其是陳先生與秦小姐被閉路電視所拍下的行蹤。雖然沒有直接證據,但在法律上這亦可構成足夠證據。
閉路電視所顯示的行蹤
秦女士最後一次露面,是在2011年10月5日下午4時15分。閉路電視影到她回到九龍淘大花園家中。她所住的單位是以陳先生提供的款項買下。而再也沒有人見到秦女士離開該大廈。
10月6日晚上6時52分,陳先生到達該單位並逗留了大約一個半小時,在8時34分離去。控方只依賴環境證據,指陳先生必然是在10月6日,在他到訪秦女士家中之後,將她殺害。
當晚8時50分,陳先生帶同一系列物品去到該個單位,當中包括家居清潔手套、除臭劑、真空儲物袋及四卷長達三百呎長的保鮮紙。他在10時11分再次離開單位。
第二天亦即10月7日,陳先生駕車到達淘大花園,並在早上10時18分攜同一個膠袋到達單位。半小時後,他在10時44分離開單位。當時他推著手推車,而上面放著一個尼龍袋。陳先生在上午11時37分駛到將軍澳廣場,將車泊好。他在中午12時53分,回到都會駅家中。控方指稱,他必然是以尼龍袋將屍體帶離單位,並在回到將軍澳家中以前將屍體丟棄。
10月9日,陳先生將他的坐駕帶往洗車清潔。10月10日,他帶同裝修工人到達案發單位。而工人以兩日時間已清空單位。
其他證據
另外,亦有其他證據支持秦女士已經死亡。包括她再沒有出入境紀錄、銀行紀錄或與親友聯繫。在關鍵時間,秦女士所居住大廈亦沒有走火通道警號響起的紀錄。
第一次審訊
案件在2015年經歷第一次審訊。陳先生否認殺死秦女士,而她必然已在無人知曉下離開大廈。也許她已消失或經已自殺。陳先生被一致裁定謀殺罪成。
陳先生在2017年上訴得直。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官指引陪審團出錯,錯誤指引有關推論的法律原則。陳先生的定罪因而並不安全穩妥。
第二次審訊
上訴得直後,案件在2017年發還重審。陳先生出人意表地改變了辯護取向。這次,他承認在大約10月6日殺死秦女士,但提出自衛辯護,他亦否認有殺害她的意圖而只就「非法危險行為誤殺」(unlawful and dangerous act manslaughter) 認罪。
陳先生在2021年第二次上訴得直。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官應就「被激怒下的誤殺」的可能裁決指引陪審團。值得留意的是,判詞亦詳細記載陳先生所講,他與秦女士之間的事。控方證人,包括秦小姐的多年好友,被盤問時亦所講述秦小姐對待陳先生的態度。
到底發生了甚麼事?
這名好友形容陳先生為一位「有文化的紳士」,對待秦女士相當不錯。她憶述在10月2日到過秦女士的單位,並遇上陳先生到訪。秦女士聲稱陳先生到來是要跟她談判或爭執,因為陳先生給予了120萬與她分手,但秦女士並不想這樣。得知這樣的情況,這名好友便離開了單位。
這位好友亦講述他對秦女士的想法,形容到他的脾氣以及秦女士提到要令陳先生失去工作及登上新聞頭條。
秦女士的心理學家亦有作供,提到她的情緒問題及不穩情況。
陳先生最終講述到底發生何事,引致秦女士被殺。
他與秦女士的外遇在2011年3月被妻子發現。此後他曾嘗試結束這段關係,但秦女士變得情緒化。她被酒精吞噬,變得容易暴躁亦經常狂罵陳先生。她不時情緒崩潰,嚎哭,亦有自殺傾向。
作為對妻子的承諾,陳先生同意與秦小姐斬纜。在10月6日他到達案發單位,與「KK」分手 – 他是這樣稱呼秦女士,及勸喻她去參加輔導。
陳先生形容當提到壞消息時,秦女士變成了一個可怕的人。她謾罵陳先生與妻子,爬上打開的窗戶,走回地上卻突然掌摑陳先生。他捉著秦女士雙手,她就踢他下體。兩人在客飯廳糾纏,雙雙倒地。
陳先生亦形容他以體重壓在秦女士身上以製止她。當時他捉著秦女士雙手,交叉壓向她胸口,並以手臂壓住她,阻止她繼續攻擊。陳女士猛力掙扎,一陣過後她終於停止。
當時,陳先生只是認為秦女士終於不再打他。他放開秦女士,並將自己鎖在洗手間讓秦女士冷靜。而他並不知道,秦女士這時已經失去知覺甚或已經死亡。根據陳先生所述,事發過程十分短促。
陳先生由於害怕失去一切,雖然有所猶豫但選擇不報案。他著手清理現場及處理屍體。他將秦小姐的遺體放進尼龍袋。但是以他一人之力並無法搬離現場。
他嘗試製造煙幕。將秦小姐兩部電話的電話卡取出,亦將她的隨身物品放進手袋拋棄。
陳先生最終透露遺體的去向。第二天的早上,陳先生返回處理遺體。他駕車將之載著到數個地點,最終棄置在西貢一村莊外的大型垃圾箱。其他事情已成歷史。
就著為何在第一次審訊說謊,陳先生解釋他恐怕會失去一切。現在已成事實,他希望為殺死秦女士是負上責任。
上訴庭考慮了控方案情認為秦女士並非在預謀之下被殺,以及陳先生所聲稱的案發經過,認為已有證據基礎讓陪審團考慮「被激怒下的誤殺」(manslaughter by provocation) 的交替裁決。但原審法官並無作出相關指引,而定罪再一次並不安全穩妥。
第三次審訊
案件最終在2023年第三次審訊。2023年2月27日陪審員一致裁定陳先生謀殺罪脫,而因受激怒而誤殺秦女士。陳先生在第二天被判處監禁9年半,預料在短期內獲釋。
本案一再強調法官對陪審團的指引非常重要。特別在有如本案的困難案件,陪審員相當依賴法官的指引及協助去作出事實裁斷。任何差錯可以差之毫釐卻謬之千里。
陳偉志大律師
香港大律師,Archbold Hong Kong 公共衛生特約編輯,大律師公會刑事法律與程序專業委員會委員,專注於醫療,科技及刑事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