潛逃的被告人會依照案發時通行的政策判刑,即使潛逃期間有新的判刑指引也是如此。
在WKCC 4843/2022一案,陳偉志大律師代表了一名潛逃後自首的被告。
該被告在2022年被控以販運約400克的草本大麻。他在沒有律師代表下不認罪,並已排期審訊。在法庭保釋期間,他未有出席審訊並潛逃了一年半。2024年11月,被告在主動自首後被帶上法庭,認罪,並被判刑。
在2022年,適用於大麻的判刑指引是 AG v Tuen Shui Ming [1995] 2 HKC 798,當時上訴庭為大麻樹脂(大麻精)訂立了刑期範圍,並因應草本大麻的四氫大麻酚(THC)含量較低而給予扣減,統計上約為四分之一。在 HKSAR v Chor Lui [2001] 3 HKLRD 95一安,法庭對於處於最低端重量的草本大麻,判刑的算術起點應為 Turn Shui Ming 指引的四分之一作為基準。因此,當時通行的判刑政策是:
少於2000克 – 最多4個月
上訴庭在 HKSAR v NGUYEN Thang Loi [2023] 1 HKLRD 1329中訂立了新的大麻判刑指引,其中一個顯著的變化是草本大麻和大麻樹脂的判刑統一。兩種大麻型態之間不再有任何區別。因此,現行的判刑政策是:
少於2000克 – 最多16個月
作為一般原則,罪行的判刑應符合罪案發生時的通行做法,這在 R v Chu Chi-yat and Ors [1993] 2 HKCLR 1中已有所闡述。Chu Chi-yat 案涉及在判刑前,1990年對海洛英的判刑指引有所更新。
有趣的是,即使被告選擇逃離司法管轄區並在良久後才返回接受懲罰,他仍然可期望得到的刑罰是反映犯案時的判刑政策。HKSAR v Ling Man-foon CACC 222/2004 就是這樣一個例子,該被告在砍傷其妻子的一位友人後潛逃了20多年。
在本案中,法庭接受了上述原則,並在被告遲來的認罪和求情後判處其2個月監禁。
即使制定了新的判刑指引,舊的指引仍可能具有參考意義,例如當犯罪發生在舊指引時期或被告長期潛逃的情況下。
陳偉志大律師
香港大律師,Archbold Hong Kong 公共衛生特約編輯,大律師公會刑事法律與程序專業委員會委員,專注於醫療,科技及刑事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