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機探案

一個男人被控告強姦女傭而定罪。陳偉志大律師義務代表他,並在女傭已被警方檢取了5年的手機找到新證據。上訴庭最終推翻定罪。

在 CACC 62/2019,陳偉志大律師協助張達明訟辯律師,義務代表上訴人馮先生。上訴庭最終推翻馮先生強姦他的印傭的定罪。同時,上訴庭三位法官認同印傭手機所儲存的一張相片,會令人對她的可信性起疑。但辯護方卻被阻止就此相片盤問女傭,損害審訊公平。

上訴人被指在2017年強姦她的女傭及因此被定罪,當時女傭只開始為這個家庭工作數天。女傭聲稱上訴人有一晚走進她的房間把她強姦。亦因此緣故,她的血液及上訴人的精液得以在一些衣物及床單找到。

另一方面,辯方的案情指女傭的指控全屬捏造,當天晚上甚麼事情也沒有發生。找到的精液,來自上訴人一條紅色的「孖煙通」內褲。上訴人早前曾夢遺而弄污內褲,女傭必定是利用了這個情況以製造證據。

非常奇怪的是,原審時辯方團隊經女傭手機裏的相片集找到相片,拍攝得一條紅色孖煙通。但是原審法官卻認為這相片儲存在手機,因而屬於「傳聞證供」(hearsay evidence)。因此,除非滿足《證據條例》下有關電腦證據的要求,否則不能呈堂。

原審法官亦拒絕辯方就此相片盤問女傭。這令陪審員從未得悉這張問題照片的存在,更遑論所拍到的內容。

接手上訴後,陳偉志大律師檢視了女傭的手機及內裡的檔案系統。令人驚訝的是,在 WhatsApp  的「送出」 (Sent) 檔案夾竟然找到這張問題相片。而從元數據 (metadata) 找到的時間是報稱強姦發生之後,而警方仍未到場之時。這與辯方案情相吻合,亦即女傭曾親身處理該染有精液的孖煙通及曾與第三者就此討論。

因應此發現,辯方隨即向控方要求就此手機進行數碼鑑證調查。因而確認女傭的確曾經 WhatsApp 向一名第三者傳送此張相片。到此階段,此張相片的重要性再明顯不過。而被告人就此重要範疇盤問女傭的權利被剝奪,以致他不能盡力為自己辯護。

上訴庭亦就數碼照片釐清重要法律議題。非常重要的一點是,上訴庭確認以數碼方式儲存的相片在原則上與實體照片並無不同。因照片是用來挑戰女傭所指的案發過程,這並非作為傳聞證供的用途 (hearsay purpose)。在此情況下,《證據條例》第22A條根本並不適用。

上訴庭的判詞已被彙報於 HKSAR v Fung Hoi-yeung (馮海洋) [2022] 3 HKLRD 833。終審法院亦在一宗有關WhatsApp訊息作為數碼證據的案件 HKSAR v Milne John [2022] HKCFA 22 對本案加以認可

雖然本案尚未釐清照片是否屬於普通法下的「真實證據」(real evidence) 而不屬於傳聞證據。但即使如此,本案亦清楚說明如何在審訊中提出近年頻繁出現的數碼證據,這就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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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偉志大律師

香港大律師,Archbold Hong Kong 公共衛生特約編輯,大律師公會刑事法律與程序專業委員會委員,專注於醫療,科技及刑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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