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FLFS 13-14/2022,陳偉志大律師檢控一宗關於違反「口罩令」的案件,涉及一名女士和她的女傭。此英文審訊的議題,集中在他們能否依賴進行運動作為合理辯解。
「在指明公眾地方沒有佩戴口罩」一罪,刊載於現已失效的《預防及控制疾病(佩戴口罩)規例 (第599I章)》的第 5A 條和第 6 條,規定進入或身處指定的公共場所而不戴口罩是犯法行為。但法例亦訂明,一個人可以有合理辯解不戴口罩。其中之一便是進行運動:
5A(3) … a person has a reasonable excuse for not wearing a mask … if the person is engaged in any physical activity (including exercise) that may reasonably be regarded as strenuous for him or her, in a place that is not indoor.
5A(3) …在以下情況下,任何人即屬有合理辯解 … 該人正於非室內地方進行體能活動(包括運動),而該項活動對該人而言,可合理地視為相當消耗體力。
因此,在戶外運動只是成功辯護的一部分。而更複雜的部分在於客觀上,該運動是否對該人而言屬於 “strenuous” 「相當消耗體力」。在這個案件中,兩名被告聲稱他們正在散步,而一名警察就觀察到她們正在緩慢步行,並且邊走邊停。
由於案件以英文審訊,所以要以英文版本為根據。但規例並無定義 “strenuous” 一字,因此必須按照其在詞典的意思來理解。在劍橋詞典中, “strenuous” 指 “needing or using a lot of physical or mental effort or energy”。該詞典更將 “strenuous exercise” 翻譯為「劇烈運動」。
從這個角度理解,散步不是一種劇烈運動。所以兩位被告均被判有罪。
規管罪行可能看似微不足道,但就經常涉及法律問題的詳細分析。
陳偉志大律師
香港大律師,Archbold Hong Kong 公共衛生特約編輯,大律師公會刑事法律與程序專業委員會委員,專注於醫療,科技及刑事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