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兒童可以同意接受治療,醫生仍有責任確保他明白治療的性質和影響。
香港大學和香港醫學專科學院近期舉辦的研討會,就青少年同意進行醫療程序帶出有意義的討論。
首先,普通法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已不再有絕對的權力和權威。在這個議題上,Gillick v West Norfolk and Wisbech Area Health Authority [1986] AC 112 是最重要的案例。該案涉及未滿16歲的女孩,在沒有父母同意或知情下可否獲得避孕建議和治療。英國上議院裁定,在某些情況下醫生可以這樣做,而父母亦不能否決子女的同意。這就是現時的 “Gillick 測試”,而它不僅適用於避孕措施:
「… 法律上,父母對未滿16歲的子女是否接受醫療治療的決定權,在子女具備足夠的理解力和智力而得以理解所提議的事情時,就會終止 … 除特殊情況下,在子女有同意能力之前,父母作出決定的權利仍然存在。例如緊急情況、父母疏忽、遺棄子女或無法找到父母等,都是醫生無需得到父母知情同意下可以給予治療的特殊情況。但毫無疑問,還會出現其他特殊情況,而在這些情況下,醫生在沒有父母同意下進行治療也是合理的。」
— 斯卡曼勳爵(Lord Scarman)
香港醫務委員會的「香港註冊醫生專業守則」,在第2.12段也就這個問題特別提供指引。守則基本上遵循了 Gillick 測試,但仍然鼓勵父母參與重要或有爭議的程序。
2.12.1 十八歲以下兒童給予的同意屬無效,除非該名兒童能明白所建議治療的性質和影響。如該名兒童未能明白所建議治療的性質和影響,必須取得兒童的父母或法定監護人的同意。
2.12.2 兒童明白所建議治療的性質和影響所需的心智成熟程度和智商,會視乎個案的重要性及複雜程度而定。醫生有責任確保兒童能真正明白所建議治療的性質和影響,才根據該名兒童給予的同意提供治療。
2.12.3 即使兒童有能力給予有效的同意,醫生應鼓勵該名兒童就重要或富爭議的程序,讓父母參與作出決定。
該守則還指出,在父母之間存在分歧或父母拒絕「顯然符合其最佳利益」的治療時,應尋求法律建議。在這種情況下,醫生可能需要獲得法院命令才能進行治療。
2.12.4 得到一名家長的同意通常已經足夠。但如涉及大型或富爭議的醫學程序,醫生可能有責任徵詢另一名家長的意見。如父母意見分歧及爭議未能解決,醫生應就是否需要向法庭申請命令徵詢法律意見。
2.12.5 如父母拒絕讓兒童接受顯然符合其最佳利益的治療,醫生應考慮徵詢法律意見,特別是在有需要進行該治療以拯救兒童的生命或預防兒童的健康嚴重惡化的時候(如進行急救手術時輸血)。
2.12.6 在特殊的情況下(如急症、父母疏忽、兒童遭遺棄及無法聯絡父母),醫生可在未經父母知悉及同意的情況下,為兒童進行治療。
青少年涉及日益複雜和具有爭議性的醫療治療,本是自然不過的事。雖然我們尊重青少年正逐漸成熟,但醫生仍應謹慎行事。因為在確保青少年理解其同意的性質這方面,專業責任始終落在醫生身上。
陳偉志大律師
香港大律師,Archbold Hong Kong 公共衛生特約編輯,大律師公會刑事法律與程序專業委員會委員,專注於醫療,科技及刑事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