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可以選擇寶寶的性別嗎?

基於社會或文化原因選擇嬰兒性別在香港是被禁止的行為,並構成嚴重的刑事罪行。

最近有新聞報導稱,一位醫生被香港醫務委員會裁定為專業失當。雖然尚不清楚具體的指控是什麼,但似乎是指控一位醫生向一位懷孕的母親處方不必要的治療,聲稱這將增加懷有男孩的機會。

首先,醫生所開的處方根本無效。目前只有三種科學方法可用於性別選擇

  1. 精子篩選分類,通過一種稱為流式細胞計 (flow cytometry) 的技術
  2. 胚胎植入前遺傳診斷和篩查
  3. 選擇性墮胎

前兩種方法與體外受精(IVF,俗稱試管嬰兒)有關,而後者是自然懷孕下的唯一選擇,也是最極端和具爭議的方法。

雖然處方不需要的治療本身已可能是專業失當的依據,但本案觸及更重要的性別選擇議題,這是在香港醫務委員會專業守則中受到嚴格規定:

36.6 以社會、文化或其他非醫學原因進行性別選擇是不容許的。

人類生殖科技管理局實務守則亦同樣有相關規定:

13.2 條例禁止以社會理由或其他理由進行性別選擇,但為避免或預防誕下患有嚴重伴性遺傳疾病的孩子,則屬例外。

因醫療理由的墮胎則受到 《傷害人身罪條例》(第212章)第47A條規定:

(1) 在符合本條的規定下,如有2名註冊醫生真誠達成以下意見 —

(a) 繼續懷孕對孕婦的性命會產生的危險,或對其身體或精神健康會產生損害的危險,較終止妊娠為大;或

(b) 嬰兒如果出生,極有可能因身體或精神不健全而致嚴重弱能,

並由註冊醫生為該孕婦終止妊娠,則無人會因此而犯 第46 或 47條 所訂罪行。

此外,出於非醫療目的的性別選擇屬於嚴重的刑事犯罪。可能觸犯 《人類生殖技術條例》(第561章)第 15(3)(b) 及 39 條 《傷害人身罪條例》(第212章)第46條或第47條

在香港,性別選擇受到嚴格監管,但這往往被忽視。提供產前基因篩查和診斷的醫生應謹慎行事,並根據行為守則提供適當輔導。除非有醫學上的原因,否則不應就性別選擇提供建議。

您可以選擇寶寶的性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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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偉志大律師

香港大律師,Archbold Hong Kong 公共衛生特約編輯,大律師公會刑事法律與程序專業委員會委員,專注於醫療,科技及刑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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