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才算是感情騙子?

有時候刑事法庭需要處理男女關係與約會的問題。最近法庭就需要決定兩名男子是否屬於「Tinder騙子」。

HCMA 524/2021 及 HCMA 551/2021 兩宗裁判法院上訢案,法庭需要考慮兩名男子就欺詐的定罪是否穩妥。在維持原判時,法庭亦有審視這些騙案的手法。

雖然每宗騙案或各有不同,但一般來說這兩名男子會先在交友app上認識多位女士,然後各自相約晚餐約會,及表示約會當天是他們的生日。接著,這些男子要求約會對象贈送昂貴的禮物,例如西裝、蘋果手錶、甚至 iPhone。到禮物得手後,便會以各種藉口離去,令約會草草了事。

當然任誰都知道,要指稱某人玩弄感情並不容易。但值得注意的是,這兩名男子的定罪是建基於謊稱自己的出生日期。也許若他當天真的是生日,就沒有犯上任何罪行。

以上的例子,正正分別出法律上與道德上的過錯。人的行為是如此複雜,往往就在測試法律的界限。

怎樣才算是感情騙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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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偉志大律師

香港大律師,Archbold Hong Kong 公共衛生特約編輯,大律師公會刑事法律與程序專業委員會委員,專注於醫療,科技及刑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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