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童與狗

現在寵物深受人喜愛。我們喜歡給他們零食和搔癢他們的頭部。但有時,我們會被這些可愛的捕獵者傷害。當這種情況發生,寵物主人會面臨什麼法律後果?

不幸的是,當我們喜歡和狗等寵物在一起時,也可能因各種原因而被咬傷。每當一隻狗咬人時,不僅可能吸引媒體關注,還可能帶來法律後果。但最重要的底線總是,有人受傷不一定代表有人需要負責。

首先,人們常常忽略到,狗咬人可能會使狗的主人或照顧者承擔刑事責任。

根據 《狂犬病條例》(第 421 章),當一隻狗在公眾地方(或可能逃到公眾地方)時,它必須由飼主或負責看管的人以帶牽引,「或以其他方式控制。否則,這已經構成違法行為。而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狗隻咬人,亦是額外的犯法行為。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煥章 HCMA 833/1998 一案中,法院裁定在一個封閉的私人花園中,並無必要使用繩索拴住狗。然而,這仍然取決於具體情況。例如,在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偉強 HCMA 305/2013 一案中,一隻狗被飼養在一個私人花園中,但房屋正在翻新,並經常有工人進出該處。法庭認為,在此情況下應該將狗牽引住以防止逃跑。

就一隻超過20公斤的大型狗隻,法例對它在公眾地方有更嚴格要求。《危險狗隻規例》(第 167D 章)第 9 條規定,狗隻被人牽引時必須使用不超過兩米的狗帶,而被綁在固定物品時則必須使用不超過1.5米的狗帶。當它在郊野公園或在海中遊泳時除外。

即使一隻咬人的狗被正確地拴住,主人仍可能面臨受傷引起的民事索賠。值得注意的是,在普通法中,涉及家畜 (domestic animals) 的案件一般可牽涉兩種索償。

Chiang Ki Chun Ian v Li Yin Sze [2011] 5 HKLRD 727 一案中,上訴法庭審視了”scienter“(知情)原則。除了常規的疏忽索償外,當主人知道相關動物有某種特定而不是該品種常見的搗蛋傾向,基於 “scienter” 的索償更可向動物主人施加嚴格責任。

一旦確立了這種特殊知識,就不需要證明過失已可成功索償。亦因此,傷者無需證明狗雙主人的行為是否合理,也無需證明狗的行為是否客觀地可預見。在這方面來看,這種 “scienter” 索償可能更為簡單直接。

無論如何,普通法下一向存在疏忽責任索償。法律要求一個人對他的動物或財產負有責任,要留意不將其用於可能會傷害鄰居的用途。

對於寵物主人來說,要注意法律並不對他們施加過高標準。亦沒有要求寵物如果有微小逃跑的機會就應該總是被拴住。負責任的做法應該要考慮有否特殊情況是否增加逃跑或咬人風險,並當然要知道潛在的法律後果。

孩童與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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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偉志大律師

香港大律師,Archbold Hong Kong 公共衛生特約編輯,大律師公會刑事法律與程序專業委員會委員,專注於醫療,科技及刑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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