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最近一宗工業傳票上訴案,出現一個關於財物封存的罕見問題 - 法庭怎樣及何時才可以命令封存財物?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ASB Biodiesel (Hong Kong) Limited [2022] HKCFI 3128 案件源自一間生物柴油公司所發生的工業意外,公司的生物反應缸在維修滲漏時發生爆炸引致傷亡。
意外經勞工處及消防處調查,發現當工人以燒焊維修滲漏時缸內的液體依然殘留22%的甲醇 (工業用酒精),而甲醇與外來空氣的混合,並被燒焊產生的火花點燃,產生爆炸。
該公司在3張傳票均被定罪:(1)沒有設置及保持安全工作系統,(2)沒有提供職安健資訊、訓練及監督,及(3)沒有確保反應缸安全及無健康風險。但本案卻發生了更罕見的事情。
有關當局進行調查時似乎拍攝了案中生物反應缸的相片。這些照片再審訊時被呈堂,但可能因為體積太大反應缸本身卻沒有呈堂。可是,審訊完結後原審裁判官卻命令將反應缸本身封存。
在上訴時,原訟法庭同意裁判官再本案並沒有權力發出這個命令,因此該名令為越權 (ultra vires)。而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2條,裁判官雖然有權處置與任何罪行相關的財物,但這些財物必須歸由法院、警方或海關所管有 – 但這並非本案的情況。法庭亦認為純粹拍照並不能滿足條例相關要求,否則會產生難以想像的後果。可是這個議題已變成學術討論,因為警方已開始就該反應缸進行刑事調查。
本案是一宗罕見案例,讓法庭探究其處置證物或相關財物權力的制約。
如何封存一個巨型反應缸?
陳偉志大律師
香港大律師,Archbold Hong Kong 公共衛生特約編輯,大律師公會刑事法律與程序專業委員會委員,專注於醫療,科技及刑事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