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久以來,司機在涉及貓狗受傷的交通意外中並無責任停車。但自2021年11月起,這種情況已經改變。如今,未有在這些情況下停車已成為刑事罪行。
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第56條,如果駕駛的車輛涉及導致道路上其他人或物受傷或損壞的意外,司機必須停車:
- 其他人受傷
- 其他車輛受損
- 其他物品受損
- 其他“動物”受損(受傷)
“動物”僅限於特定清單。過往,這個清單主要關注牲畜:
(4) … 任何馬、牛、驢、騾、綿羊、豬或山羊。
自2021年11月7日起,《2021年道路交通(修訂)條例》將清單擴大至包括貓和狗。
(7) … 任何馬、牛、驢、騾、綿羊、豬、山羊、貓或狗。
注意,無論動物是馴養還是野生,或主人是否在場,都不重要。如果司機沒有停車,他可能面臨最高第三級罰款($10,000)和12個月監禁。
此外,如果被要求,司機必須向警方或“任何有合理理由提出要求的人”(如寵物主人)提供資料,包括 (1) 其姓名和地址,(2) 車主的姓名和地址,以及(3) 車牌號碼。如果司機沒有提供,他則必須在“合理切實可行範圍”內向警方報告,但無論如何不超過24小時。司機未有提供資料或向警方報告可能面臨最高第四級罰款($25,000)和6個月監禁。
自2021年11月7日起,司機在涉及貓狗的交通意外後必須停車。擴闊停車責任,有望更能保護交通意外中受傷的貓狗,為有需要的動物提供協助。
在交通意外中保護貓狗
陳偉志大律師
香港大律師,Archbold Hong Kong 公共衛生特約編輯,大律師公會刑事法律與程序專業委員會委員,專注於醫療,科技及刑事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