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於 2024-06-14發佈於 法律更新已標記 交通罪行、刑事訴訟、動物 長久以來,司機在涉及貓狗受傷的交通意外中並無責任停車。但自2021年11月起,這種情況已經改變。如今,未有在這些情況下停車已成為刑事罪行。 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第56條,如果駕駛的車輛涉及導致道路上其他人或物受傷或損壞的意外,司機必須停車:其他人受傷其他車輛受損其他物品受損其他“動物”受損(受傷)“動物”僅限於特定清單。過往,這個清單主要關注牲畜:(4) … 任何馬、牛、驢、騾、綿羊、豬或山羊。自2021年11月7日起,《2021年道路交通(修訂)條例》將清單擴大至包括貓和狗。(7) … 任何馬、牛、驢、騾、綿羊、豬、山羊、貓或狗。注意,無論動物是馴養還是野生,或主人是否在場,都不重要。如果司機沒有停車,他可能面臨最高第三級罰款($10,000)和12個月監禁。此外,如果被要求,司機必須向警方或“任何有合理理由提出要求的人”(如寵物主人)提供資料,包括 (1) 其姓名和地址,(2) 車主的姓名和地址,以及(3) 車牌號碼。如果司機沒有提供,他則必須在“合理切實可行範圍”內向警方報告,但無論如何不超過24小時。司機未有提供資料或向警方報告可能面臨最高第四級罰款($25,000)和6個月監禁。自2021年11月7日起,司機在涉及貓狗的交通意外後必須停車。擴闊停車責任,有望更能保護交通意外中受傷的貓狗,為有需要的動物提供協助。 在交通意外中保護貓狗 陳偉志大律師香港大律師,Archbold Hong Kong 公共衛生特約編輯,大律師公會刑事法律與程序專業委員會委員,專注於醫療,科技及刑事法律。 Read more 再獲港大法學院通訊表揚 拘捕控方證人 刑事法庭步向電子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