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賣貓肉招致牢獄之災

在九龍鬧市店舖明目張膽售賣貓狗肉,終以負責人入獄告終。

陳偉志大律師早前接受香港電台訪問,就著油麻地有店舖售賣貓狗肉的一宗新聞報道,討論此等行為的法律後果及和過往判刑案例。

就該新聞報道,漁農自然護理署食物及環境衛生署就該店採取聯合行動,並在搜到超過一公斤的肉裏驗到貓的DNA。

因這些貓肉是在一間持牌肉店發現,店舖負責人需要就兩項控罪面對傳票。他承認兩項控罪:

  • 食物業規例(第132X章)》規例30下,售賣限制出售的食物 (附表 2 所指明第 1c 及 4c 項)
  • 貓狗規例(第167A章)》規例22下,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貓肉作食物

就店舖負責人的判刑,裁判官關注到本案性質嚴重,牽涉走私及商業販賣多隻貓作為食物,而需向公眾傳達強烈阻嚇訊息及判處即時監禁。法庭就每個控罪,採納18星期監禁作為量刑起點,而就即時認罪及良好背景作扣減。這位店舖負責人需要面對共10星期的即時監禁

就食用貓狗的相關案件,高等法院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立基及另三人 [2007] 3 HKLRD 273 羅列一系列可判處即時監禁的相關因素:

  1. 案件牽涉超過一隻的貓或狗隻被屠宰;
  2. 屠宰手法殘忍,涉及虐待,令到貓狗多受痛苦;
  3. 案情存在商業性質
  4. 不法手段取得他人飼養的貓狗再加以屠宰作食用;
  5. 多人參與宰食貓狗;
  6. 屠宰貓狗的地方和棄置殘骸的方法明顯會污染環境或影響公共衞生;及
  7. 被告人有相同記錄

本案強調香港不齒於食用貓狗此等野蠻行為的強硬態度。

售賣貓肉招致牢獄之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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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偉志大律師

香港大律師,Archbold Hong Kong 公共衛生特約編輯,大律師公會刑事法律與程序專業委員會委員,專注於醫療,科技及刑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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