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次破紀錄的毒品緝捕行動中,一名男子獲判香港歷史上最長的刑期。在上訴過程中,法院審視了對大量毒品的判刑原則,並闡明了如何應用 Herry Jane Yusuph案中的六個步驟。
在HKSAR v Lee Ming Ho (李名豪) [2024] 1 HKLRD 1186 一案,上訴人因販運超過34公斤甲基安非他命(亦即“冰毒”)而被定罪。原審時,他被判處37年監禁。上訴法庭指出,這宗案件是「香港對這種罪行所判的最長刑期」。
李名豪案有兩個特點,(1) 案中涉及非常大量的毒品,超出了既定的判刑指引,及 (2)對加刑的「國際元素」(international element) 在最近 Herry Jane Yusuph 案下的六步判刑程序下如何適用,也存在不確定性。這兩個問題同源自於上訴法院案件 HKSAR v Abdallah [2009] 2 HKLRD 437。
「非常大量的毒品」
在Abdallah案,上訴庭面臨著當時針對海洛英的判刑指引存在的問題。當時的指引只適用於最高600克的毒品數量。另一方面,被販運的毒品重量卻不斷提昇。法院通過擴充判刑指引來解決問題。這一擴充指引也同樣適用於販運冰毒的罪行:
重量 | 監禁量刑 |
---|---|
600 至 1,200 克 | 20 至 23 年監禁 |
1,200 至 4,000 克 | 23 至 26 年監禁 |
4,000 至 15,000 克 | 26 至 30 年監禁 |
超過 15,000 克 | 判刑者的酌情權下 |
根據判刑指刑,販運超過15,000克的冰毒或海洛英的監禁刑期超過30年,並由法官行使酌情權決定。
在李明豪案中,34公斤的冰毒遠遠超過了先前指引的上限。在這情況下有一個明顯的問題,在於是否應進一步擴充指引。上訴法庭拒絕這樣做,並主張 Herry Jane Yusuph 的六步方法應該足夠處理,同時認為販運大量危險藥品已有嚴厲判刑,以及有意義地區分在毒品販運集團中扮演不同角色的人的必要性:
隨著如此高的刑罰以及判刑範圍的擴大,法院在處理非常大量危險藥物的判刑時的操縱空間越來越有限和受限制,區分僅僅是信差或倉庫保管人與那些更深度參與毒品販運企業組織的人變得越來越困難…
根據我們的判斷,對於超過15公斤的危險藥物,發布進一步指引是不適當的;我們在這個判決中所提到的方法應該足以引導法官在處理非常大甚至極大數量的情況下使用和行使自己的酌情權…
(非正式翻譯)
「國際元素」(International element)
由 Abdallah 案引起的另一個問題是所謂「國際元素」,涉及跨境進出口危險藥物。根據以往適用的指引 HKSAR v Chung Ping Kun [2014] 6 HKC 106,這是一個與涉及毒品數量有關的加刑因素:
重量 | 加重刑罰 |
---|---|
不超過 250 克 | 6 個月 |
250 至 500 克 | 6 個月至 1 年 |
500 至 1,000 克 | 1 年至 2 年 |
先前的指引意味著,一旦涉及的毒品數量超過1公斤,刑罰就會無可避免地增加 2 年。在李明豪案 [56] 段,上訴庭認為這是不合邏輯的,因為這忽略了實際進口的毒品重量與被告人在跨境進口中的實際角色。現在,這已成為 Herry Jane Yusuph 第二步下,衡量被告人的角色及罪責 (the role and culpability of the offender) 的一部分:
我們必須重申,現在應該將國際元素普遍視為評估罪犯角色和罪責的一個因素,以確定刑罰的適當起點。在行使酌情權時,法院仍會考慮到帶到香港的毒品重量,這不僅增加了特定危險藥物的供應,而且對社會造成了更大的危害…
(非正式翻譯)
經 Herry Jane Yusuph 和李明豪案後,現在毫無疑問,法院已經不再對販毒案的判刑採取以計算為主的處理方法。現在更加關注案件的事實情況,並區分性質更加嚴重與及較為輕微的案件。
李明豪案提供了一個重要的機會,以釐清及加強 Herry Jane Yusuph 六步判刑程序的運作,並作為一個全面的框架。現在「國際元素」等因素已成為六步中的一部分,不再分開處理。
陳偉志大律師
香港大律師,Archbold Hong Kong 公共衛生特約編輯,大律師公會刑事法律與程序專業委員會委員,專注於醫療,科技及刑事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