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時應該終止?

香港醫務委員會前所未有地命令一宗案件永久終止聆訊。醫委會採納了在刑事案件已建立的法律原則來解決這宗纏繞超過十年的案件。

馮國礎大律師事務所馮國礎大律師,在紀律研訊中代表一位精神科醫生。在代表該醫生提出申請後,案件以永久終止聆訊的命令完滿解決。

2011年,某家藥廠贊助一場有關人類乳頭瘤病毒(HPV)及其預防的新聞發佈會。當時,該醫生作為香港內科學會的會長,與一位婦產科教授及一位代表家庭計劃指導會的醫生,成為這公共衛生教育活動的三位講者之一。2012年,香港醫務委員會接獲對該醫生的投訴,指控他聲稱「引致子宮頸癌的HPV在香港許多公共場所被發現」。

由於多次轉回初步偵訊委員會(PIC)和多次押後,這個案件直到2024年3月20日,也就是超過十年後才得以審理和結束。由於案件的特殊情況,研訊小組前所未有地命令「永久終止聆訊」。

本案經歷了一段曲折的旅程。在2013年至2023年期間,它被數次轉回PIC,對醫生的指控也多次修訂。亦由於多名主席因擔憂出現利益衝突而避席,令紀律研訊曾延期處理。

甚麼是「永久終止聆訊」?

「永久終止聆訊」是一個已建立但極為罕見的案件結果。簡單地說,在刑事的範疇中,當涉及兩種情況便可能發生:

  1. 當公平審判不可能時; 或
  2. 當它將構成濫用程序時。

在香港,刑事案件中「永久終止聆訊」的主要案例是終審法院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明治 (2001) 4 HKCFAR 133 中的判決。英國最高法院亦在 R v Maxwell [2010] UKSC 48 中審視這個法律領域。

值得注意的是,醫委會接納了 Dyson 勳爵在 Maxwell 案中陳述的原則和分析,認為同樣適用於根據 《醫生註冊條例》(第161章)提出的紀律程序:

「眾所周知,法院有權在兩種情況下終止聆訊,即(i)被控人已沒有可能得到公平審訊,和(ii)要求法庭在此等情況下審訊被控人,將違背法庭對司法公義和適當性的認知。第一種情況下,如果法院得出結論認為被控人無法接受公平審判,它將立即終止聆訊。其中不會出現平衡各方利益的問題。第二種情況下,法院關注的是保護刑事司法體系的正直。在這裡方面,如果法院得出結論認為在所有情況下審訊會『違背法庭對司法公義和適當性的認知』,就會命令終止聆訊。」

在第一類情況,如果被告無法接受公平審訊,案件將予以終止。法院不應將這基本權利與其他利益作出「平衡」。而第二種情況更為罕見。

最終,研訊小組認為該醫生已不能再接受公平審訊。主因是該新聞發布會未被記錄下來,而不同的新聞報道亦就該醫生和其他兩名醫生所說的話有不同的描述。此外,已不能找到投訴人。而在12.5年之後,該醫生對所發生的事情的記憶也會逐漸淡化。

在本案,研訊小組確定醫生遭受到實質損害。值得注意的是, R v Telford Justices, ex p Badhan [1991] 2 QB 78 一案曾經裁定「如果延遲時間很長,法院可以推斷存在損害,而無需具體損害的證明。」(where the period of delay is long, then it can be legitimate for the court to infer prejudice without proof of specific prejudice)亦因此,似乎在某些出現長時間拖延的情況下,被告不需要證明他遭受了某種具體的損害。然而,研訊小組在他們的裁決中並未裁定此點。

不斷移動的龍門

本案其中一個特殊之處在於,案件曾多次轉回初步偵訊委員會(PIC),這亦導致該醫生面臨專業失當的指控多次更改。

最初,在2013年,該醫生面臨五項指控。均涉及未有防止一些陳述在新聞文章和宣傳推廣物品中的發表,以及在新聞發布會上就 HPV 在香港公共場所的流行情況涉嫌作出不準確的陳述。面對以上指控,該醫生向 PIC 提交了書面陳詞及兩位專家的報告。

PIC 經考慮後,在2016年撤銷了其中三項指控,但仍維持兩項指控,均與該醫生在新聞發布會上的陳述涉嫌 「不準確、沒有根據或未經客觀確認」(not accurate or factual or objectively verifiable)有關:

  • 在環境接觸 HPV … 可引致癌症相關疾病;及(That contact with HPV in environment … can lead to cancer related illness; and)
  • 一個恐怖的情況,引致癌症的病毒可在香港眾多公共地方找到。A scary scene that cancer causing virus can be found in many public places in Hong Kong.)

該醫生提交了進一步的專家報告給 PIC。然後到2020年,PIC 重組了對該醫生的指控,現在指控的是兩項陳述「帶有誤導成分、誇大或引起不必要的公眾關注」:

  • 在環境接觸到 HPV … 可引致HPV 感染及/或子宮頸癌;及(Contact with HPV in environment … can lead to HPV infection and/or cervical cancer; and)
  • HPV 可在香港眾多公共地方找到。(HPV can be found in many public places in Hong Kong.)

在2022年,秘書處申請修改對醫生的指控,聲稱只是「進行輕微的文字修改」。因此,在2023年,PIC 再次修訂指控,指控醫生發表了兩項「沒有提供持平的觀點和/或理由」的誤導性陳述:

  • 公共環境接觸到 HPV … 可引致HPV 感染及/或子宮頸癌;及(Contact with HPV in public environment can lead to HPV infection and/or cervical cancer; and)
  • HPV 可在香港眾多公眾(包括兒童及青年)可達的公共地方找到。(HPV can be found in public places commonly accessible by the public (including children and the youth) in Hong Kong.)

這是對該醫生的紀律指控的最終基礎,與最初的指控相去甚遠。這亦引發一些問題,關於「龍門是否已經移動」(whether the goalposts had shifted),以及 PIC 作為被告醫生在程序保障(procedural safeguard)上的功能。

在本案,該醫生的代表提交多次書面陳詞及專家報告,向 PIC 解釋為甚麼他對所面臨的指控應該被判無罪。然而,PIC 經過考慮後卻重新修定指控,並繼續進行研訊。

對此,研訊小組在判詞只概括表示:

「不論背後的原因如何,將本案轉回初步偵訊委員會重新考慮,是對被告人的公正做法。」

“Regardless of the underlying reasons, to refer this case to the PIC for reconsideration was indeed to do justice to the Defendant.”

雖然《醫生註冊條例》的法律框架下,初步偵訊委員會(PIC)有作為程序保障的角色,用於篩選瑣屑無聊或毫無根據的投訴,並重新考慮被轉回的案件,但這權力的行使方式卻十分重要。甚至可以說,當醫生已揭示自己的辯護理由後改變指控,可能成為侵犯了他享有接受公正審問的權利(right to a fair trial)的情況。

R v JJ(2022 SCC 28)一案,加拿大最高法院警示不應允許檢控方在聽取辯護後 「迎頭趕上」(meet the case),在辯方已開始回應控方案情下,填補控方案情的空白或作更正。雖然該案是刑事案件,但其理據應同樣適用於紀律研訊和 PIC。

在提交陳詞予 PIC 時,有關醫生通常會嘗試說服 PIC 為何無需舉行紀律研訊。而過程中,醫生無可避免會透露他的辯護理據。因此,如PIC 在考慮提交的陳詞後決定根據修訂的指控繼續研訊,就應當考慮醫生享有接受公正審問的權利。

「永久終止聆訊」在紀律研訊中是非常困難,當中涉及複雜法律問題。本案特別帶出,在紀律研訊中,獲得公平審判和自然公正的權利同樣重要。

何時應該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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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偉志大律師

香港大律師,Archbold Hong Kong 公共衛生特約編輯,大律師公會刑事法律與程序專業委員會委員,專注於醫療,科技及刑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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