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的爭議

陳偉志大律師在一宗串謀身為公職人員索取利益案件,獨自代表上訴人申請就不服定罪的上訴許可。單一法官已將此案保留,留待上訴庭全體法官處理。

一所高等教育機構的院長和課程總監被指「串謀身為公職人員索取利益」而被定罪。

在CACC 178/2022上訴案件,陳偉志大律師代表課程總監並提出兩項上訴理由。第一項理由質疑起訴書中所指的密謀協議,而第二項理由則質疑《防止賄賂條例》(第201章)下「利益」的定義。

第一項理由涉及起訴書中所指串謀協議與法官裁定之間的不一致。實際上,控罪書上指明一個具體的特定協議,但法官卻裁定了一個更廣泛的協議。

第二項理由涉及《防止賄賂條例》下「利益」的定義,提出控罪所指的「利益」實非受到禁止,亦因此並非法律所知的罪行 (not an offence known to law)。這是一個有趣的上訴理由。若然成立,則意味著兩名被告所面對的指控本來就不是刑事罪行。

單一法官,彭偉昌上訴法庭法官,聽取本上訴許可申請後,已保留以上兩項上訴理由,留待上訴庭全體法官處理。

希望是次上訴可以釐清《防止賄賂條例》下「利益」的範疇。

「利益」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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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偉志大律師

香港大律師,Archbold Hong Kong 公共衛生特約編輯,大律師公會刑事法律與程序專業委員會委員,專注於醫療,科技及刑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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