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生育治療的法律問題接受東周刊訪問

《東周刊》就有代理機構安排病人以虛假理由在香港持牌診所接受生育治療一事,訪問陳偉志大律師。

在與《東周刊》的訪問中,陳偉志大律師討論了病人、中介機構及診所可能面臨的刑事責任。

根據人類生殖科技條例》(第561章)第17條商業代母不論「在香港或其他地方」均被禁止。因此,所有相關方面,包括中介機構、病人及診所,均可能牽涉其中。

香港的生殖診所由人類生殖科技管理局發牌及監管。根據實務守則,診所在進行任何生殖治療或程序前,必須為病人提供適當的輔導。同時,欲將卵子或胚胎出口的患者亦須聲明,不會在海外違反第15、16及17條規定的禁制活動(例如性別選擇、商業代孕等)。因此,向本地持牌診所提供虛假理由可能違反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36條有關虛假聲明。

不可忽視的是,生殖診所同樣涉及醫療服務及醫護人員。其服務提供亦須遵守嚴格的專業行為守則。

就生育治療的法律問題接受東周刊訪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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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偉志大律師

香港大律師,Archbold Hong Kong 公共衛生特約編輯,大律師公會刑事法律與程序專業委員會委員,專注於醫療,科技及刑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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