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控方證人

雖然刑事定罪可作為民事審訊中的證據,但無罪釋放卻對被告在民事訴訟中並無幫助。

在 LAA 988/2024 一案,陳偉志大律師成功上訴,推翻了法律援助署署長拒絕為一名僱員針對僱主提出的僱員補償申索提供法律援助的決定。

上訴人是一名車房的汽車維修技工。有一天在工作時,他的經理走近並與他發生了肢體接觸。上訴人隨後倒地並受傷。

經理面臨普通襲擊的指控。上訴人作為控方證人出庭作證。然而,經理最終被判無罪。

與此同時,上訴人對車房就工傷提出了索償。然而,法律援助署署長以裁判官在作出經理無罪釋放的裁決時的裁斷為由,拒絕了他的法律援助申請。

在上訴中批准為上訴人的法援申請時,副司法常務官杜潔玲認同,由於程序性質大相徑庭,裁判官的裁決在民事訴訟中僅具有限的相關性。

Leung Wah v Kan Siu Ming (HCPI 1303/1998) 案中曾指出,當對被告的平行刑事起訴不成功時,民事訴訟中的原告不受「已裁決的問題不容推翻的原則」(isseu estoppel) 所影響。無罪釋放對被告並無幫助。此外,以刑事標準無罪釋放一名被告,與按相對可能性標準裁定該人在民事案件負有責任並無衝突。

此案呈現了一個有趣的情況,同一事件引發了平行的法律程序。在試圖將一個案件的裁決應用於另一個案件時,必須謹慎行事。

作為控方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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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偉志大律師

香港大律師,Archbold Hong Kong 公共衛生特約編輯,大律師公會刑事法律與程序專業委員會委員,專注於醫療,科技及刑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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