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於 2025-04-05發佈於 法律更新已標記 公共衞生、刑事訴訟、吸煙、規管罪行 高等法院審理一宗有關便利店銷售香煙的案件,探討產品展示與廣告之間的模糊界線。 在律政司司長 訴 牛奶有限公司 [2025] HKCFI 767一案中,一個有趣的爭議焦點在於便利店展示香煙的方式是否構成法例禁止的「廣告」。根據《吸煙(公眾衞生)條例》(第371章)第12及13條,香港自1990年代起,已全面禁止所有形式的煙草廣告。而第14條更對「廣告」作出廣泛定義。近年來,便利店出現了一種新的趨勢,展示香煙產品。將香煙包裝放在設計精美且照明良好的透明盒子中。這些盒子僅用圖案和顏色裝飾,沒有提及香煙本身。雖然原審被裁判官裁定無罪,控方堅持這些展示香煙的盒構成了被禁止的「廣告」,並以案件陳述的方式向原訟法庭提出上訴。相反,辯方認為僅在銷售點展示香煙是被允許的,而銷售方式並不構成廣告。上訴時,法官認為特定銷售方式是否構成廣告,這是一個程度和範圍上的問題。而根據本案證據,這些盒子是否可以說成是廣告存有疑問。因此,控方的上訴失敗。然而,法官認為這種盒子的展示有別於一般方式,並認為公司此舉自招嫌疑而拒絕了辯方的訟費申請。此案突顯了香港在煙草銷售方式和廣告之間的微妙界線,而後者受法律嚴格禁止。然而,不能因本案認為任何銷售方式都不會落入「廣告」的範疇,特別是該定義在法律中非常廣泛。 何謂「廣告」? 陳偉志大律師香港大律師,Archbold Hong Kong 公共衛生特約編輯,大律師公會刑事法律與程序專業委員會委員,專注於醫療,科技及刑事法律。 Read more 「利益」的爭議 無屍凶案? 濫用公屋資源